和汉玉灵芝讨论; 此题已经有人提到了,参与讨论。其执行无异意,另当别论。 现在,就条文的文字探讨:“二.无效移动--(21页)(七)闪击过程中造成自球或他球的移动。” 过程闪击:29页二,开头语“……各球停止开始,……踩球脚抬起为止。” 法规律条要前后连贯,连起来理解并执行,不能孤立也不能断章取义,即:“撞击后,从各球停止开始至完成闪击击球后踩球脚抬起为止止”的闪击过程的移动是“无效移动”。这样理解有错吗? 所以,加了两点‘说明’。(就像《刑法》单列,执行时最高法再颁布“施法解释或说明”一样。)假如,没有‘说明’,就没法闪击了。因为,是“无效移动”。不对吗? 我们所以说,‘法规’的‘律条’应表述完整、不应矛盾;做一说明,是为条文解释和服务的;但此条,说明是条文原意基础上补充“无效移动”的现象而已;应该这样理解。 但是,我们执行的时候,抛开律条原文,把‘说明’当做了律条原文。 这是我“吹毛求疵”的看法。静候你的想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