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看法是: 1、 应以法律为准绳,不能以胡搅蛮缠为标准。此案例,我意:一是门协领导要去慰问,给予关心;二是耐心做好该人子女的思想工作,不要纠缠;三是工作做不通,只好诉诸法律,请法院判决;四是法院判决不公,还可以上诉、申诉。万万不可因噎废食,你这次和他打官司,胜诉了,以后就没人敢闹了。依法成立的群众组识,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你这个“门协”是自封的,没有经过民政部门的批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2、 竞赛规程就是契约,依照规程参加比赛等于签约。从此案例中,联想到许多赛事的主办方,在规程中规定必须经县以上医院体检,这样的规定是不懂法的愚蠢做法。假如此案例的子女提出他的老人参赛前经过体检,没有病;到你这里参赛,中了暑,脑血管有了病,你应该负责。你说你不负责,负不了责,那你为什么让人家花钱体检,还要县以上的医院检查?起诉到法院,法官也会这样问你:你既然不负责任,负不起责任,为什么让人家必须花钱体检,人家有病没病,与你有什么关系?你让人家体检,不体检不能参赛,这就表明参赛中有了病,你是要负责的。焦作三届“七夕节”门球网友夫妻赛的竞赛规程,都没有让参赛者体检的规定,只是温馨提示:“注意安全,保持身体健康,安全自负,伤病自理”。参赛者在报到时要首先填写报到表,并予签字,使双方的契约形成。 3、 要学法,依法办事,不能拍脑袋做决策。建议省以上的门球协会聘请法律顾问,帮助处理法律方面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