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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 议规则9. 条款结构之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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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6 09: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议规则9.      条款结构之议
    《规则》的条款结构不符合规范。以《规则》第十二条第四项为例:
1.“条款项目”是用于条文分层次的。条下就应是具体条文,但这里“条”被上调,“项”代替了“条”,所以条文少了条款两个层次,不好读了!
2.第(二)目中“属于本款(一)中”的“款”不对。“款”是“条”下面的不编数字的自然段。此处应称为“属于第(一)目中的……”这里没有出现款。
3.釆用的是罗列式正述方法,显得累赘、脱节、不明晰;应以分类式倒述方法为好。
     本人认为,这段文字可以这样编写:
           第四条    击球犯规
击球犯规,分别情况处理。
一.    下列情况,将自球放到界外
1.开球时,自球未放置在开球区内;
2.球槌碰到移动中的自球;
二.下列情况 将移动球放回原位,取消击球权。
   1. 用脚踢槌柄或槌头、用手击球槌或手握槌头击球;
2.推球、连击或使用槌头击球面以外的部位击球;
3.击球时,错击了他球;
4.球槌击打到地面,使静止的球产生间接性移动。
. 下列情况 将自球放到界外,他球继续移动至停稳
1..获得闪击权后,没有闪击而击自球;
2..撞击后,球未停稳而击自球;
3.闪击后,他球未停稳而击自球。
四.  球槌击打或碰到移动中的他球,将自球放到界外,他球停在犯规处。
    建议:规则条款结构应进一步完善。
附原文:
四、击球犯规

  (一)出现下列行为时,判击球犯规。
  1.开球时,自球未放置在开球区内。
  2.用脚踢槌柄或槌头、用手击球槌或手握槌头击球。
  3.推球、连击或使用槌头击球面以外的部位击球。
  说明:
  推球是指击球面与球体接触呈同步伴送状态推进。
  连击是指一次击球动作中,槌头击球面两次触及自球。
  4.撞击后,他球未停稳时而击打自球。
  5.击球时,错击了他球。
  6.闪击完成后,有效移动的球尚未静止而击球。
  7.球槌击打到地面,使静止的球产生间接性移动。
  8.球槌碰到正在移动的自球或他球。
  9.获得闪击权后没有闪击而击球。
  (二)击球犯规,取消击球权,并作如下处理:
  1.属于本款(一)中的 1,由击球员拿回自球。
  2.属于本款(一)中的 234567,将移动的球放回原位。
  3.属于本款(一)中的89,将自球放到界外,他球放回原位。



发表于 2012-6-6 10:27:5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修改后,条文款项是清楚了.但是,你同时也将规则的很多原意也修改了.

点评

没有进一门定的求,不是界外球。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6-6 11:38
发表于 2012-6-6 11:38:06 | 显示全部楼层
舰载f20 发表于 2012-6-6 10:27
你修改后,条文款项是清楚了.但是,你同时也将规则的很多原意也修改了.

没有进一门定的求,不是界外球。
 楼主| 发表于 2012-6-6 11:45:3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修改后,条文款项是清楚了.但是,你同时也将规则的很多原意也修改了.
      条文款项清楚,是本人的目的,能作到这点还是有点收获的。承奖!
      语言文字的修改也是本人目的之一,下一议会讲,至于是否违反原意,尚请您一一赐教——完善《规则》是总目标!
发表于 2012-6-6 12: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给大爷吃 发表于 2012-6-6 11:45
你修改后,条文款项是清楚了.但是,你同时也将规则的很多原意也修改了.
      条文款项清楚,是本人的目的, ...

赐教不当,共同提高吧.
以下这种情况不能放界外:
一.    下列情况,将自球放到界外
1.开球时,自球未放置在开球区内;
以下这种情况,他球不会再有有效移动至仃稳的现象:
1..获得闪击权后,没有闪击而击自球;
以下这两种情况不能判罚将自球放到界外:
2..撞击后,球未停稳而击自球;
3.闪击后,他球未停稳而击自球。
以上是我对规则的理解.   
发表于 2012-6-6 18:33: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天山雪 于 2012-6-6 18:36 编辑

    楼主的意见是在维持规则内容和原意不变的情况下,更换规则内容的表述方式,我想不是不可以,但要满足有几点:1、要比原条文更清楚且简明扼要;2、整个条文表述方式(风格)要统一。原规则对于犯规的规定是先列出犯规的若干情况,再列出处理办法。击球犯规、闪击犯规、触球犯规......等都是这样。如果要改的话,这些都得改。
    本人还是觉得《规则》原来的表述方式调理比较清晰,而且节省文字,修改有无必要?待研究。
 楼主| 发表于 2012-6-6 19: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赐教不当,共同提高吧.
以下这种情况不能放界外:

一.    下列情况,将自球放到界外

1.开球时,自球未放置在开球区内;
原处理是:“由击球员拿回自球”,本人理解和“放到界外”同样效果,所以合并到同一类中。

以下这种情况,他球不会再有有效移动至仃稳的现象:

1..获得闪击权后,没有闪击而击自球;
本人理解,1.这时他球未捡拾,所以己经停稳或正在移动的可能都存在,应该到哪算哪儿。2.这时他球已捡拾而未闪击,但这似乎不是原义,所以未予考虑。
以下这两种情况不能判罚将自球放到界外:

2..撞击后,球未停稳而击自球;

3.闪击后,他球未停稳而击自球。
同意你的意见,这样又得再列一条:“下列情况,自球放回原位,取消击球权;他球继续移动至停稳:”


以上是我对规则的理解.
谢谢您的赐教   


好的心情,真的开始.

点评

获得闪击权后----是指自他球均都仃稳,没有再移动的球了,否则就没有获得闪击权.哈...  发表于 2012-6-7 10:07
 楼主| 发表于 2012-6-6 19:42:1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意见是在维持规则内容和原意不变的情况下,更换规则内容的表述方式,我想不是不可以,但要满足有几点:1、要比原条文更清楚且简明扼要;2、整个条文表述方式(风格)要统一。原规则对于犯规的规定是先列出犯规的若干情况,再列出处理办法。击球犯规、闪击犯规、触球犯规......等都是这样。如果要改的话,这些都得改。
    本人还是觉得《规则》原来的表述方式调理比较清晰,而且节省文字,修改有无必要?待研究。
同意你的意见,哪种方法大家认为好,就用哪种。要改就统一改——风格统一、语言文字统一……本人只择一例供大家研究。不是具体执笔修改。不可能全都写出来。
发表于 2012-6-7 08:28: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天山雪 于 2012-6-7 08:30 编辑

【原处理是:“由击球员拿回自球”,本人理解和“放到界外”同样效果,所以合并到同一类中。】

“由击球员拿回自球”和“放到界外”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前者的概念是“此球此时尚未进场”,击球员可以将自球暂时拿在手中,也可以暂时放在场外的任何地方,等待下一轮进场;“放到界外”的概念是“此球要由裁判员摆放在界外距离边线10厘米”,这种球叫“界外球”。

 楼主| 发表于 2012-6-7 10:28:11 | 显示全部楼层
“由击球员拿回自球”和“放到界外”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前者的概念是“此球此时尚未进场”,击球员可以将自球暂时拿在手中,也可以暂时放在场外的任何地方,等待下一轮进场;“放到界外”的概念是“此球要由裁判员摆放在界外距离边线10厘米”,这种球叫“界外球”。
      对你的认真本人很高兴,就是希望大家认真学习规则、讨论规则、完善规则!
      你说的对。两个概念、两种处理方式,因为处理到界外了,就归并到一块,未必合适。能不能这样做,要服从准确无岐义的原则。你以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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