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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4 14: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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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答问题4。
这个问题不好解答释。
也只能,试着说一下。
两种解释。
一,
按规则规定,闪击过程犯规的他球处理办法。
犯规发生在放球前,他球放撞击停止处。
二,
根据规则精神,撞击后,击球员捡拾他球后,有改变他球属性的职能。
例如,
④②两球,都是1分球,④在二门后,擦击②球,④落位二门前,②还在二门后,4号击球员捡拾②放脚下闪击犯规,我们把④拿出界外,②放在放球处。由此可以证明,撞击后捡被撞球,放球闪击,击球员可以改变他球属性。
本案例,个人认为,由以上个人见解,应该放在第二次放球位置,因为击球员已经在犯规前,对②球的属性,进行了有效改变。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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