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fw359 于 2015-4-24 03:23 编辑
记录双杆次数以什么时间点为准?
2011新规则:
三、续击权
在下列情况下,待场内球静止时,续击权产生: (一)自球有效通过球门后,获得1次续击权。 (二)闪击完成后(不论闪击几个他球),获得1次续击权。 (三)自球在成功通过二门或三门时,又有效撞击了他球,闪击完成后获得2次续击权(通称双杆球)。 (四)每场比赛只限双方各打成不超过两次双杆球(以闪击完成为判定标准),此后若再打出上述(三)中的情形,只有1次续击权。
从规则中可以看出“自球在成功通过二门或三门时,又有效撞击了他球,闪击完成后获得2次续击权(通称双杆球)。”双杆球是以获得续击权为准。现大家的理解和执行也大都是这个观点。 但规则的括号内的内容,却是另一个时间点:闪击完成--即踩球的脚抬起时为准。 到底以哪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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