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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7 13: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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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中山明 于 2019-3-17 13:26 编辑

“球槌插在脚底下,同时3号球也被送到三门前”。题文沒有说打中自球5号,就不应作打中自球5号来处理。但为什3号球也被闪送到三门前?这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没有打中自球5号,而是球槌插入在脚底下时打到了3号球,把3号球“也被闪送到三门前”,二是球槌插入在脚底下时槌边碰到5号球,把3号球闪送到三门前。但由于题文没有说打中5号的同时球槌插入在脚底下,我们就不应说打中5号的同时使球槌插入在脚底下了。
我们无论在执裁,或法官在判案时也是一样,不能用“推理来判决,而应用实际文字内容来判决才对。
而且帖子问“闪击时球槌插入脚底下的行为犯规吗”?这问也不妥,如回答是:没有击中自球是犯规,如击中自球的同时球槌插入脚底下不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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