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戈土衣 于 2018-10-7 06:41 编辑
徐勋炳同志:关于修改《规则》的建议 应辩清“续击权《使用》”与“闪击过程《结束》”的概念,明确“使用双杆续击权的”行为标准。 规则24页第十二条之三的4:“...各使用1次双杆球(以闪击完成为判定标准)。”明确地规定了:续击权用与否“闪击结束(完成)”,就是(击球)用完了续击权(第二杆)的标准。 规则30页第十六条之二:“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 依据上两条:双杆球的“第二杆续击权用与否”?再没有第二杆续击权,因为你已经结束了闪击过程——等同于“用完了1次双杆球”。例:
1.闪击完成后,续击起始过程出现犯规,受罚“停止击球”。(一杆也没用上) 2. 续击一杆后,续击第二杆前犯了规时,罚“停打”。(第二杆也没用上)也算用完了“一次《双杆》”。 我们就这样执行的。虽然在文理上不通,但《规则》定的“(两次)闪击结束”硬性认定为“用完一次双杆球”。 这都是“结束(完成)”与“使用(续击)”的二词概念混沌的《规则》胎痣。 注:1,只许使用一次双杆没意见,但要明确“一次的运动(行为)”概念。 2. 国家级体育运动《规则》,条文、文理要规范,简洁,明了。 建议:单列“使用的”概念(理念):击球员只要是“续击”了(续击的行为动作),不论你犯规与否和击球与否,就认定为“使用一次双杆球”续击完了。(“完成”与“使用”虽有缘但无缠绵)。 建议人:金圣泰 一级裁判员 球龄:20年、裁判经历18年 牡丹江市西安区华隆二区3栋12单402 手机:183-4633-2305 2018.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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