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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规定触球犯规的标准是:除规则允许的行为以外,击球员触及了界内界外球,为触球犯规。那么,我们仔细想想,规则允许触击球的行为有哪些呢?击球员身体,只有捡球、踩球;球槌,只有击球时击球面可以触及。除此,再没有了。
如果您认可上述分析,那么,手中球掉下触及击球员的脚,为什么不犯规?
2015规则中“触球犯规包括下列情形”下的1——4项中没有此项,不能作为根据,因为其中也没有列入出现最多的击球员身体(脚)的意外触球,那意外触球也不犯规了?之前的规则,都没有这四条,2004规则,是作为“举例”列入的,2011规则是“还包括下列情形”,2015规则删去了“还”字,成了“包括下列情形”,把触球犯规具体化了,除了这四条,就都不犯规了,应该理解为意外触球不犯规了,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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