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球特色学校命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门球运动在学校的普及与发展,服务学生身心健康,中国门球协会将对全国符合条件的大、中、小学校评审,命名“门球特色学校”(以下简称“特色学校”)。为保证评审、命名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色学校”评审、命名工作实行基层申报,地方审核,协会审批及监管。 第三条 “特色学校”期限为自命名之日起四年。 第四条 “特色学校”评审、命名对象为全国具有法人资格的大、中、小学校。 第五条 中国门球协会全面统筹管理并组织实施“特色学校”称号的命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主管部门(门球协会)为地方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中国门球协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命名条件 第七条被授予“特色学校”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门球进入校本课程,学校全部或部分年级每周至少开设一节门球课或门球选修课。 (二) 学校成立校队,训练时间每周不少于两次,每次 不少于1小时。 (三)学校至少有1块标准门球场地。 (四)学校应每年派队参加由中国门球协会主办的全国性青少年门球比赛或夏令营等系列活动。 (五)学校教师队伍中有1人(含)以上拥有中国门球协会教练员或裁判员等级证书。 第三章 命名程序 第八条 “特色学校”的申请程序: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属地基层教育和门球协会同意,经省级门球协会初审合格后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中国门球协会。 “特色学校”申报材料须包括: (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参加全国性活动情况、本单位开展门球活动的现状和长期发展规划; (二)加盖所属地基层教育和门球协会公章的批准函; (三)加盖省级门球协会公章的批准函; (四)申请单位条件(教师、场地、队伍等)情况; (五)相关照片或光盘材料; (六)单位负责人和具体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九条 “特色学校”的批准程序:每年三月集中申请,中国门球协会秘书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两个月内审查完毕,并酌情组织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或委托当地有关部门进行考察);考察组将考察情况和审核意见报协会审批;协会研究决定批准意见。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中国门球协会和地方门球协会完成各项考察工作。 第十一条 对获批准的申报单位,由中国门球协会正式批复并在中国门球协会官网等媒体上予以公布,同时负责落实授牌工作。 第十二条 对未被批准的单位,中国门球协会将复函说明理由,并做好指导和鼓励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被命名的“特色学校”,中国门球协会将给予项目开展方面的政策倾斜及业务支持。 第十四条 被命名的“特色学校”有义务参加和承担中国门球协会组织开展的有关赛事、集训、培训活动和任务。命名学校应每年以学校名义参加市级(含)以上的比赛及中国门球协会主办的青少年(少儿)门球赛事、活动。连续两年未参加上述比赛的,将取消“特色学校”资格。 第十五条 中国门球协会有对“特色学校”开展门球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职责。 第十六条 被授予单位按照授予标准的具体内容每两年报送一次工作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对开展门球普及推广工作富有成效的优秀“特色学校”,将以一定形式予以表彰。对开展工作不力、没有成效的“特色学校”,将及时提醒,如仍未改进,经研究将撤销该单位“特色学校”的称号。 第十八条 继续申请下一周期“特色学校”的单位,可在本期截止前六个月内再次提出申请,申请程序如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特色学校”的命名一项严肃而规范的工作,参与单位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申报,并在命名后积极开展门球在本地区、本单位的普及推广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门球协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中国门球协会 201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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