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门球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门球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门球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2015年第21号令),并结合门球项目发展实际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门球协会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 门球裁判员的技术等级称号为:国际级裁判员、国家级裁判员、一级裁判员、二级裁判员、三级裁判员。 第四条 中国门球协会负责国家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地方门球协会进行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推荐报考国际级裁判员和担任国际比赛裁判工作的人选等工作。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门球协会负责本地区门球一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与管理工作,并向中国门球协会和当地体育主管部门报备。地市级门球协会负责二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与管理工作,并向上级门球协会和当地体育主管部门报备。县级门球协会负责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与管理工作,并向上级门球协会和当地体育主管部门报备。 第六条 未成立门球协会的地区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与管理工作由本地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七条 全国门球之乡(城市)、行业体协负责本地区、本系统门球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与管理工作,参照地方协会执行。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八条 中国门球协会下设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协会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和裁判员选派、培养和推荐工作。 第九条 裁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执委(或常委)和委员6人组成。裁委会成员由协会专职人员和注册的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组成。协会专职人员在裁委会任职人数不超过总数的五分之一。每届裁委会任期不超过八年。 第十条 裁委会成员候选人由各省、区、市门球协会依据相应程序和条件推荐,由中国门球协会审核批准。裁委会主任、副主任由中国门球协会提名推荐候选人,由裁委会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第十一条 裁委会负责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翻译并执行国际体育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研究制定国内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的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门球协会应当结合本地区运动项目开展情况参照本章的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名单应当向中国门球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本级裁委会应由不少于两名国家级或国际级裁判员组成; 进行二级、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的地(市)、县级地方门球协会也应参照本章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名单向上一级地方门球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本级裁委会原则上应由不少于三名一级(含)以上技术等级的裁判员组成。 进行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的全国门球之乡、全国性行业门球协会和体育专业高等院校应当参照本章的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应由不少于三名国家级、国际级裁判员组成。裁委会名单须向中国门球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三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为:理论部分(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实践部分(门球技战术和临场执裁)、体能测试和职业道德的考察。晋升国际级裁判员需加试英语或日语,作为资格认证的参考。 第十四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门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参加审批协会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申报三级裁判员。三级裁判员由县级门球协会审批发证。 第十五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有正式门球竞赛执裁经历;任三级裁判员满一年,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门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参加审批协会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申报二级裁判员。二级裁判员由地市级门球协会审批发证。 第十六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有省级门球比赛裁判员执裁经历;任二级裁判员满一年,能够掌握和准确运用门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参加审批协会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申报一级裁判员。一级裁判员由省级门球协会、全国门球之乡、全国行业体协审批认证。 第十七条 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熟练掌握门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丰富的执裁经验和组织门球比赛裁判工作的能力;具备三次以上全国门球比赛的裁判工作经历(或者参加二次全国门球比赛和一次全国裁判员培训班);任一级裁判员满三年;50周岁以下,经中国门球协会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申报国家级裁判员。国家级裁判员由中国门球协会审批发证。 第十八条 国家级裁判员满三年且不满53周岁,由中国门球协会裁委会推荐,经中国门球协会审核,可向世界门球联盟申请报考国际级裁判员。 第十九条 各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单位,不得跨地区、跨部门认证裁判员技术等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本人裁判证到所在地方相应的认证单位申请变更注册单位。国家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报中国门球协会备案。 第二十条 各级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培训考核。向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连续两年未组织考核工作的认证单位,将由上一级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审批该级别裁判员。 第二十一条 中国门球协会统一制作门球各等级裁判员证书。 第二十二条 对各等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级和国际裁判员每四年参加中国门球协会组织注册考核,考核分为上半年和下半年,不参加考核或者考核不通过不予注册,下一个考核期内不再调用或者选派。 第二十四条 省级门球协会应至少两年一次对一级裁判员进行注册,同时将注册的一级裁判员名单报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和中国门球协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地市与县级门球协会应至少两年一次对二级、三级裁判员进行注册,同时向本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省级门球协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注册管理单位不得收取注册费。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二十七条 全国门球比赛的仲裁、裁判长、副裁判长、裁判组长由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担任。 第二十八条 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性门球竞赛,按照国际门球组织的要求选派裁判员;国际门球组织未对竞赛的裁判员技术等级做出要求的,应当选派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 第二十九条 全国门球比赛的裁判员选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的原则; (二)择优的原则; (三)回避的原则; (四)平衡的原则; (五)就近的原则。 第六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各类门球项目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审批单位组织的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裁判委员会的工作开展,对于不良现象进行抵制和检举; (四)享受参加竞赛时的相关待遇; (五)对做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中国门球协会有关裁判员的管理规定,在竞赛过程中公正执法; (二)认真钻研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和竞赛规程; (三)主动参加培训,并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 (四)服从分配,承担审批单位指派的裁判任务; (五)配合进行有关裁判员执裁情况的调查。 第七章 裁判员考核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各级门球协会应至少每四年对本单位注册裁判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 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一至两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终身禁止裁判员执裁资格。 第三十四条 中国门球协会、各地方门球协会或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对相应等级的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处罚。 第八章 荣誉 第三十五条 年满65(70?)周岁的国家级或者国际级裁判员,不再选调参加全国性以上赛事的执裁工作;在担任全国性以上赛事裁判工作中未受过处罚的,由裁委会提名,颁发裁判员荣誉勋章。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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