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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2 11: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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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首先肯定:该处理方法是错误的。按常规,双方击球是一人击 1、5、9号或2、6、10,另一人击 3、7号或4、8号。双方队员应佩戴相应的号码标志。实在无双人赛号码标志时,红队须佩戴 1号,及3号,白队应佩戴 2号及4号。绝对不允许白队俩人分别佩戴4号和8号,这两个球应为一人所打,怎能俩个人都佩戴本该一个人佩戴的号码标志呢?就本案而言,检录时,白队就佩戴错误,三个执裁裁判员又尚在梦中,很明显的错误竞无一人发现。更可笑的是:主裁直到第二轮的10号时才如梦方醒,发现问题。真是羞死先人。我若是裁判长,将作如下处理:如红队号码标志佩戴正确,判白队取消本场成绩,判红队10:0胜白队。三个临场裁判员立即下课,无论级高低,全部调销裁判证,按级别分别报国家、省(市、区)、县,体育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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