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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萤火虫 于 2017-7-17 10:41 编辑
有 些 问 题 是 需 要 钻 点 牛 角 尖
人们对待一些问题的讨论,经常会说:不要钻牛角尖。
钻牛角尖:专指看待问题走进了死胡同。
人们对待一些问题的讨论,也十分欣赏那种打破砂锅问到底的精神。
打破砂锅问到底:追求的是探索真理的一种执着精神。
在正常问题的讨论过程中,我还是赞赏钻点牛角尖的精神。因为还没有弄明白的问题、在道理尚未真正找到之前,只有坚持自己的观点。稀里糊涂的改变观点一定是并不可取的。
击球权:坚持认为击球员一旦击球,击球权即告结束。至于以后有续击权、那则另当别论。那又是另一次的击球权。
至于门球竞赛规则一书第18页中的论述
击球权:击球员击球后,当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中柱、犯规时,击球权即告结束,该队员应快速退场。
即:只有当五无现象全都没有发生、存在时,击球员击球权才即告结束。
如果五无现象有其中一项内容发生,击球员的击球权,并不是只要击球员一击球,击球权就即告结束。
击球权即告结束,是有前面五无的前提为条件的。
这里面应该是有一个语法逻辑问题的。
在规则中关于击球员击球权即告结束一段文字叙述中:应该是说得十分明白的。
如果对以上带有语法逻辑前提的结论还持有疑问,下面我再补充说一点理由,看看是否能够有利于理解。
仅从字面内容上看:击球员击球权即告结束。
其中关键的即告一词含义是什么呢?
它所指的,并不是击球权的真正结束;而应该是击球权即告结束,或即将结束。 击球员击球权的交换或交替,是有其准确的交换条件限制的。
击球员击球权何时才真正结束呢?可以具备击球权交换的条件呢?
我认为击球员击球权真正结束,可以具备交换、必须具备两个根本条件。
1、球场上移动的球,移动必须全部静止。
2、击球员击出去的自球在没有续击权的条件下、必须成为死球。
即:出界、撞击中柱、或犯规。 击球权交换又可以分为两种不同方式。
1、属于续击(包括:闪击权)的击球权,是由击球员按照规则的一定要求,进行自行转换。
2、击球员之间的击球权,必须由裁判员及时呼号,进行转换。
为了便于理解以上内容,再举几个简单的例子加以说明。
(1)击球员击打自球发生有效撞击,该击球员的击球权何时才算真正结束呢?何时才能够顺利获得闪击权和续击权呢?
我相信一定不会有任何人会回答错。
即:等球场上被撞击移动的球,移动全部静止时,击球员的击球权才宣告真正结束。才能够顺利获得:闪击权和续击权。
击球权没有真正结束,即使是获得了续击权(包括:闪击权)也是不允许去击球的。否则会被判犯规。
(2)、被撞击的球或自球出界,或是自球进门得分后又出界。
这里看似发生了撞击、或进门得分现象,但是这两种情况都没有获得续击权的条件。一旦球移动出界了,即成为了死球,击球员的击球权才真正结束。
发生撞击、发生进门,不能在球正在移动过程中就下结论说:击球员击球权即告结束。
说明:即使这么说了、这么下结论,也是无任何意义的。
裁判员总不能在球未出界之前,就呼号吧!这样一定会闹出大笑话来。
(3)撞击中柱、犯规与出界都是形成死球同一类型的问题,道理就不再去细说。
(4)近来网名们有些分歧意见的,主要是针对场上出现有五种情况之一时,裁判员不宣判,就可以进行及时呼号问题上。
有人主张:界外球进场无任何权利,只要击打、击球员击球权即告结束。裁判员不管什么时候呼号,都是正确的。
反对意见认为:界外球进场,虽然没有正当的撞击权、进门得分权,以及相应的闪击和续击权。但是界外球进场出界权、进场犯规权还是有的。
正如2015门球竞赛规则一书第19页、有一章节专门论述了击球员的有效比赛行为。
即有效比赛行为:是指按规则规定进行的比赛行为。
1、正当比赛行为:是指击球员的比赛行为符合规则规定,比赛可以继续进行。
2、犯规比赛行为:是指击球员的比赛行为违反了规则规定,需经裁判员判罚后,比赛才能继续进行。
所以说:击球员击打界外球进场后又出界,完全是正当比赛行为。裁判员如果不宣判球出界、就及时呼号,只能说明该球并没有出界,然而客观事实是该球已经出了界。 这种混淆黑白、是非颠倒的裁判员能够公平、公正的执好裁判员的工作吗?
击球员一经击打界外球进场,裁判员就及时呼号,如果该界外球进场发生犯规现象,该裁判员应该怎么办?
熟视无睹、不判犯规行吗?相信球场上任何人也绝对不会允许。
所以说:击球权即告结束,还必须以五无为前提条件的。
解说:
1、击球权真正结束,是准确呼号。
2、击球权即告结束,才是及时呼号。
在门球运动、比赛过程中,裁判员的呼号、绝大部分采取的都是准确呼号。
比如:放弃、出界(包含:撞击、进门)、撞中柱、犯规、压线等情况下,裁判员的呼号,都在球静止状态下或成为死球时才进行呼号。这一类型的呼号均属于准确呼号。
出现击球权不断交换、不断大量深化的续击权(包括:闪击权),是不需要裁判员进行呼号的。
由于现场出现及时呼号的条件、概率、次数是少之又少,即使能够减少一些裁判用时,大家不凡去算一算,一定是微不足道的。
不相信大家可以简单的算一算:
条件:一场比赛30分钟,10名球员,平均每人被呼号6次、裁判员采用及时呼号的次数能够占到总呼号的20% 。
20%即:及时呼号的次数=10人X6次/人X20%=12次
一场比赛及时呼号可以节约的时间=12次X5秒/次=60秒
(备注:一次及时呼号以可以节约5秒钟计算)
一场比赛及时呼号可以节约的时间=12次X8秒/次=96秒
(备注:一次及时呼号以可以节约8秒钟计算)
说明:按照常态分析,及时呼号也只能减少十分有限的裁判用时,即节约1分到1分半钟左右。
由于规则中要求裁判员努力减少裁判用时,做到及时宣判、及时处理、及时呼号的三及时,其中就包括:及时呼号。
减少裁判用时的三项举措,实践中及时处理则是关键、是核心、是节约裁判用时的大头。
由于及时呼号能够减少的裁判用时极其有限, 实践证明在推行裁判员及时呼号过程中,就难免会搅进一些不恰当、不好的做法,诱发出一些不必要的争议与问题。
及时呼号在实践中除了已经搅乱正常的准确呼号秩序不说,是否值得?也很值得商榷。
有一些网名对此直接提出质疑与反对,就很能说明一些问题。
以上观点错误请批评、指正,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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