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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对《规则》和《裁判法》个别条款,在执裁实践中的异议和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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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1 05:5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戈土衣 于 2017-6-11 05:54 编辑

浅议对《规则》和《裁判法》个别条款,在执裁实践中的异议和分歧


    1、关于再次进一门时的放球
     《规则》15页第五章第七条的一之2说明:“自球撞中柱后... ...按正常轮次从新进一门。从新进一门时,须将自球放置在开球区左端线上开球”。
      明确规定:必须将自球放在开球区的左短线上;但是并没有规定不能压开球区前边线(即场地四线)。开球区是指:开球区线里的(线绳的全部;不指5Cm宽带的外沿)全区域内的任一点。视同为,开赛开球时,放球允许压开球区前边线里沿(场地四线的外沿)。为此,再次过一门时,自球压在开球区左端线上同时压开球区前边线的里沿无可非议。(开球区的前边线既是场地的四线又是开球区前沿线的双重属性)。示意图说明:

2017.06.10_副本.jpg
开赛时的“开球区”和再次进一门时的“开球区”的区域和概念均一致,两者不能区别对待。
   2、关于过一门时的宣判
66页,《裁判法》第四章的三(一)之2(1):击球员击球后,甲(副)裁边观察球的过门情况边随球跑至适当的位置,宣判“X号一门得分!”,之后转至下一杆甲裁的位置站位。
明确规定:由甲(副)裁宣判“得分”。
但是,依据 “过一门即得分”的新规,由乙裁(主)宣判是顺理而方便。这等同于在全场比赛中对其他许多局面随机分工一样,是属于主副裁配合的操作范畴,《裁判法》不能对全场比赛的每一个局面执裁分工配合的具体要求一样,没必要每一球赛赛前刻意开会统一部署安排“主、副裁如何如何分工、宣判报分是谁的责”的要求,以免引起“又改了?”,不必要的视听混乱。


点评

戈土衣老师的论据,非常透明,佩服。  发表于 2017-6-12 16:05
发表于 2017-6-11 07: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的分析有道理,为您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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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1 09:54:52 | 显示全部楼层
很高兴看到对规则和裁判法条文的讨论。
这种讨论有助于规则和裁判法 更加严密和方便执行。
1,楼主说:但是并没有规定不能压开球区前边线(即场地四线)。
     我的理解,规则并不认为压左端线的同时压开球区前边线是违规的。
     这一条的问题是:规定放在 “左侧端线” 上开球,而规则里的“线”都是有宽度的,也就是场地上线的宽度不同,可放球的区域大小就不同,而且多数网友理解是放在左侧端线的外沿上。
2,裁判法通篇都是教你如何执裁,无论是赛前排队,甲乙裁分工,走向,等,都属于推荐性质,随着场上情况的变化,出现背离裁判法的叙述,丝毫不影响裁判的判罚效力。所以没有必要对此类问题细细研究。

点评

你讲对。  发表于 2017-6-14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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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1 09:55:5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所指的问题是否再明确一些,异议与分歧究竟在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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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1 16:2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提出的两个问题,我认为规则是说明白的。我的理裤与你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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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1 18: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楼主第二个问题,我个人意见,规则规定有好处,这样避免主副裁都抢报而造成同时报,或互谦让不及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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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2 18:32:2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过一门后,冲二门呢,由甲裁判还是由乙判?同理,依据“过二门即得分”。也由乙裁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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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14 17:56: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戈土衣 于 2017-6-14 18:10 编辑

回答泰虎球友的问。       答复:为啥提此体?前些日子我曾参加过一大型赛事,这个赛提到:一是撞中柱后再次通过一门放球时“只许压开球区左端线,不许压开球区前边线即球场第四线(宽线的里沿)”;二是关于通过一门时主副裁分工与配合。裁判员开会,统一“分工配合的要求:由乙裁宣判得分”;此举既违背《裁判法》又管的巨细,都管到了主副裁场上执裁的分工与配合。我认为此举没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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