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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5 11: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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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竹林老师提出的问题,我认为非常重要,也是现今门球竞赛规则中的一大缺陷。
现今门球竞赛规则,(2015规则第34页)有专项说明:闪击成功后,被闪击的球将另一个待闪击的球碰撞出界,视为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不影响续击权。
说明:
1、闪击时、将待闪击的球碰撞出界,仅仅是闪击时一种极特殊的情况。
2、要做规定,也应该是规定:闪击时、碰撞了待闪击的球,应该如何统一处理?
如果定为:视为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不影响续击权。这样做、完全可以执行与操作,并无任何问题与瑕疵。
3、现在只讲;将另一个待闪击的球碰撞出界,(一个特例)视为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那么对于出现的其他现象,(未出界、甚至是进了门)未说、未交代应该如何处理?不能不说是一大缺陷。
这样势必会造成混乱,不同的人一定会产生各种不同理解。
出现的现象一样(待闪击的球被碰撞),道理亦相同,(待闪击的球被第一次闪击的球碰撞),如果处理结果不同!
这样的竞赛条款与内容,能合情合理吗?能够解释得通吗?能令人心服口服吗?
个人观点:闪击成功后,被闪击的球将另一个待闪击的球碰撞出界,视为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不影响续击权。
其中:出界两字应该在今后规则的修改过程中,坚决删去。
是凡出现该类碰撞现象,不管出现什么状况,都应该一视同仁:视为有效、均视为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不必只拿球“出界”一例来说事。
这仅仅只是个人的认识与建议。还望专家们仔细研究与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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