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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舰载f20

再谈界外球进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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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16 22:02:37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2-2-16 16:20
问题完全由于提前呼号造成,是裁判员不按规则办事,不应当道歉吗?

号是裁判呼的,可球是2*打的,不能全推给裁判.更何况适时提前呼号也是允许的.也没有规定裁判呼号一定要等场内球静止后再呼,是吧

点评

也没有规定裁判呼一次不能呼两号吧!  发表于 2012-2-16 22:09
"更何况适时提前呼号也是允许的."毫无根据!  发表于 2012-2-16 22:08
发表于 2012-2-16 22:46:13 | 显示全部楼层
界外球进场应该是有效移动。因为击球员在击打过程中没有违规行为,球的移动怎能无效。反之,当属无效。
但规则可以规定界外球进场是无效球,如撞球无效,过门无效等。规定就是规定,没什么理由可讲可争,按规定执行就可以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2-16 22:47:37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2-2-16 16:20
问题完全由于提前呼号造成,是裁判员不按规则办事,不应当道歉吗?

烨鹤  也没有规定裁判呼一次不能呼两号吧!
还真有规定不能一次呼两个号,看规则:(二)比赛由先攻方的1号队员开始击球,然后按110球号顺序依次交替击球,直到比赛结束。
  (三)先攻方使用红球,后攻方使用白球。  

烨鹤  "更何况适时提前呼号也是允许的."毫无根据!
我还真有根据,看规则:
(十一)裁判用时
裁判员要努力减少裁判用时,做到及时宣判、及时处理和及时呼号。

所以适时提前呼号是允许的.

发表于 2012-2-17 06:55:30 | 显示全部楼层
舰载f20 发表于 2012-2-16 22:47
烨鹤  也没有规定裁判呼一次不能呼两号吧!
还真有规定不能一次呼两个号,看规则:(二)比赛由先攻方的1号 ...

及时”不等于“提前”。减少到0 可以,没说减少到负!“
呼完3号,再呼4号也是“依次交替”!
发表于 2012-2-17 08:57: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大连小孟 于 2012-2-17 09:01 编辑

    在参与一个问题的讨论时,我们首先要考虑的就是认真的审题,就像学生答题一样,错误的理解了题意那你所回答的结果就将是不正确的,说句不中听的话这叫驴唇不对马嘴
    本帖的楼主在命题中所要阐述的核心问题,我认为应该是“关于界外球进场是否为有效移动,现行规则里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因而就会产生实战中一些无法判定、处理的局面。针对楼主列举的实例如何判定、处理我是彻底的晕了,2号球拿到界外倒是有据可查,而1号球如何处理、1号队员是否有续击权实在是让我感到为难了。
    “我们不能听专家与叫兽的,没有道理,去他的”,诚恳的提醒楼主,这句话欠妥。你可以不听,但全国的门球人大多数在听,特别是裁判员们而且是高级别的裁判员们在听。内心深处的话还是不说出口为好。
    说几句题外话吧,有兴趣的可以看看,但最好别参与讨论。一项体育运动的竞赛规则,就像是一个国家的宪法一样,是作为该项运动的根本大法来执行的,文字表述要清楚、逻辑关系要严密、涵盖内容要全面。门球规则也一样,裁判在实际执裁中判定、处理各种局面才会有理有据。规则不是在做语言游戏,不能把专家学者的解释当做法律条文来执行,除非是官方的。可到目前,好像还没有见到中国门协官方对现行规则的解释文本。门球运动历史不算悠久,现行规则的确还有很多不够完善的地方,我们应该正视这个问题,承认他的实际存在并及时加以纠正和改进。我们国家的很多法律在执行过程中,除了按法律原文执行之外,还有高院的解释文本可以作为依据,但门球规则没有,有的只是学习班上的所谓专家、教授的还不够统一口径的口头解释。假如中国门协能够把那些专家的座次排定也好,我们就会按照顺序听从这些专家、教授的所谓解释了。有一种现象不知大家注意到没有,每次新规出台全国各地都会举办很多的培训班,而且问题越多的新规这种培训活动搞的就越多。因此门球圈里就有了相当一部分人变成了人云也云的跟风族,探讨问题只是凭借自己的理解、把道听途说的一些别人的观点当做依据,究竟是否正确暂且不说,只是想从规则文本里找到他所说的依据恐怕很难。
    和舰载f20老师一样,犯了把内心深处的话说出口的毛病了。
     对不起,可能得罪了一些人。

点评

特别谢谢你的提醒.主要是那些砖家在杂志上,培训上的一些话把我惹毛了.哈...  发表于 2012-2-17 13:26
发表于 2012-2-17 11: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同意楼主关于界外球进场的性质的论述:“规则没有规定”。也同意他认为“专家"、"教授”之言不足为凭的观点。
大连小孟大概也支持这两点。
我再表明一下我对“专家”观点:
1,规则是门协的正式决议,解释权只能是门协或门协指定的机构。
2,任何参加起草的“专家”,无权充当解释者。
3,规则应是明明白白的文件,不存在什么“精神”,“潜台词”,不需要额外地办班、传达。
     办学习班如同语文老师讲课文,有助于大家全面理解、记住,加速掌握。不可能传达作者文外的意思。
4,专家有权发表自己对规则的看法,和你我的帖子一样,一家之言而已。谁把他当“领导的精神”来理解是自己的误解。
5,目前为止,专家一律不参加老百姓的网上讨论,我不知道是领导要求他们这样,还是自己愿意这样。由于他们不在网上发言,所以我对他们所说的话也一概不讨论。我想他们不可能不上网了解“民意”,不能参与讨论肯定心里痒痒的。我也爱莫能助了。

楼主提出的问题实例并不是“界外球进场的性质”问题,完全是裁判犯规所引起,而规则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全面列出裁判犯规后的处理规定。

发表于 2012-2-18 23:42: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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