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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结的开球进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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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4 14:3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纠 结 的 开 球 进 一 门
                                  (开球设计研讨)


      门球运动有他自身的特点与规律。
      比如:按照进门逆时针方向可以依次进门得分。得分机制设计可以封顶,可以不封顶、进行循环得分。得分后球不出界有续击权。撞击球以后都不出界有闪击权和续击权。得分撞球同时发生、或同时发生撞击多个球以后,权限可以合并使用。有属性不同的界内球与界外球。并严格界定合法击球与犯规击球。球体移动又可区分为有效移动与无效移动。……
      门球运动对于如何进行开球的设计,一直处于十分纠结的境地。门球运动自身的特点与规律又都集中反应在进一门身上,是非、矛盾常常又是有理也说不太清楚。
      我整理了一下,大致有这么些问题。
      一、开球待进一门的球,到底是什么属性的球?
      直观的讲:是界内球?还是界外球?
      界内球与界外球的属性不同,他们运行权限是完全不同的。
      首先开球待进一门的球,到底应该如何放置,应该与球的属性有关。
      现在规则规定:开球时,击球员必须用手将球放置在开球区内。就说明开球待进一门的球,是尚未进场、具有参加资格的界外球。
      所以开球、放球,不应该将球放置在开球区与场区的交界线上。这不属于开球区的范畴。
      二、开球有权参加比赛资格,究竟应该如何认定?
      目前开球有权参加比赛资格的认定,比较统一的做法均与过一门有关。
      分析大致可以有三种设计理念与模式。
      1、开球过一门后留在场内,有权继续参加比赛下去。
      这是2011规则以前采取的做法。球虽然过了一门,但是球没有留在场内,仍然不具备参加比赛资格。
      2、开球只要过了一门(不要求一定留在场内),就有权参加以后的比赛。
      这是2015新规采取的办法。
      3、只要开球(可以不管是否进了一门),就有权参加后面的比赛。
      这是根据前面1、2的发展,必然会联想到的第3种做法。此方法目前还没有运行、实施过。很难保证以后不会被实施。
      三、进门前后撞击球,如何处理?
      这应该是目前一个比较最棘手的问题。
      目前的处理办法是:
      ⑴门前球可以提出临时申请移开。
      ⑵即使撞击了门前球进门,被撞击的球也不算有效撞击。该球移动无效、必须放回原位。
     ⑶如果进门撞击了门后球,也不算有效撞击,但是该球移动却有效,不能进行闪击、可以进行撞击。
      解说:这真是门前、门后两重天。这完全是认识处理上的五花八门、缺乏统一理念,很难令人有一个正确的理解。
      按照门球人的说法:这就是门球竞赛规则规定的,没什么道理可说。
      解说:如今门球竞赛规则对于进一门如此五花八门、不讲理、又没有统一说法的混乱规定,难道就没有办法以理服人、难道就没有办法统一说法了吗?
      其实稍加分析,是完全可以想出办法来的。
      方案一、
      可以同样采取2015新规的做法即:只要进了一门,就具有正式参加比赛资格。
      必须附加必要的条款:
      1、承认开球待进一门的球是界外球。
      2、进一门前后撞击球算犯规,进门得分有效。
      这样可以避免撞击球引发的烦恼。只要进了门,又可以继续保留参赛的权利。
      方案二、
      开球待进一门的球,虽然属于是界外球,必须放置在开球区内,但是开球必须设置两项特殊规定即:
      1、开球、进一门仍然可以享受门球运动其他进门的一切正常权利。
      2、由于进一门的特殊地理环境决定:进一门不享受双杆球的权利。
      这样撞击门前、门后球都属于有效撞击。具有相应的闪击权,只是没有双杆特权。
      说明:现在大家感到进一门比较纠结的许多问题,可以被一个简单的:撞击犯规,或一个简单的:撞击有效,但无双。而轻易的解决掉。
      做这样的改进,从认识、理解、执行诸方面来讲也不失道义上的一致,岂不是更好!


      

点评

整场比赛最简单的应属开球了,开球条款规定较死,没有较深和太多的理解性的东西,应该没有什么纠结。  发表于 2016-6-14 22:20
发表于 2016-6-14 18:32:39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纠结的开球进一门,谢谢您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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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4 23:00:4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内、外”的界定,比赛区、开球区、限制区要保持统一。  关于开球过一门的两种设计方案:
方案一、
      可以同样采取2015新规的做法即:只要进了一门,就具有正式参加比赛资格。
      必须附加必要的条款:
      1、承认开球待进一门的球是界外球。
      2、进一门前后撞击球算犯规,进门得分有效。
  这需要重新定义一个“过一门犯规”,因为它不同于现有的各种犯规。
  假如开球时待进一门的球在门前碰撞他球,接着过了一门,因为犯规在前,犯规后自球的移动为无效移动,“过门得分有效”的规定似乎有些无理;在门后碰撞他球犯规,接着自球出界,犯规后自球的移动为无效移动,出界球还要放回场内,如果该球不拿回场内,也需要有特殊规定。
方案二、
      开球待进一门的球,虽然属于是界外球,必须放置在开球区内,但是开球必须设置两项特殊规定即:
      1、开球、进一门仍然可以享受门球运动其他进门的一切正常权利。
      2、由于进一门的特殊地理环境决定:进一门不享受双杆球的权利。
  这一方案可行性较高,虽然也还应该有相应的配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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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5 10: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纯是在咬字眼。一个规则,每一条款都是相互关联和互补的。你不能抓住某一条或某一句话理死扣,要前后对应综合理解。关于进一门问题,15规则前后讲得够清楚了。不必赘述了。

点评

赞同你的观点!  发表于 2016-6-15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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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5 11:05:22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的规定只要自身不矛盾就是合理的。
规则不是先规定属性再添加规定。规则无需考虑“属性”,属性不是规则的组成部分。
在开球区内开球是规定,开球区和比赛区有一小部分重叠,那也是规则规定,不存在什么不妥。
犹如足球、篮球、羽毛球、都在比赛区内开球,一点问题都没有。
我认为门球开球时可能压比赛区的事实,一点没有不妥,即使 不要开球区,只保留开球线(和四线重合)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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