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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逻辑思维应该缜密
2015新规对于闪击过程结束时间点终于有了一个平反昭雪、正确、令人信服的结论。
即:闪击被移动的球、静止,获得续击权开始。
但是2015新规对于闪击过程的全部认识,并不能仅由此点的改进,就能够认为对于闪击过程的逻辑思维是完美无瑕。
恰恰相反我认为:2015新规对于闪击过程的认识仅仅是一种机械的描叙。缺乏从问题的本质上去看问题。
为什么呢?
那必须从“闪击”与“击球”的属性上去看问题。只有了解了“闪击”与“击球”各自应该包含哪些必须动作与内容,才能正确分析与判断犯规的性质,才能对犯规行为下一个正确无误的结论。
那么闪击与击球各有什么特性呢?
闪击:开始节点,被撞击、所有被移动的球都静止开始。
闪击必须的动作:捡球、踩球、放球、闪击、抬脚。
注意:抬脚动作是闪击过程中的必须动作。不抬脚、在闪击过程中即使所有被移动的球移动静止后,下一个阶段的新动作也无法开始。
抬脚的属性并不会由于球场上被移动的球是否静止,而发生任何本质上的改变。
击球:在符合击球条件下,击球员就可以击球。
在这里符合击球条件必须有两点:
1、裁判员呼号后。
2、闪击成功后。
全面、正确认识闪击成功,必须具备两大要素。
①闪击被移动的球必须全部静止。
②闪击过程中所有特殊附加动作都撤离、处理干净。
③第一、第二两点都受闪击10秒逾时犯规的约束。
注意:在这里并不是像有些人所说,闪击后只要被移动的球全都静止了,击球员如果一直踩球不抬脚,就无法判是闪击犯规了!这是对规则最大的曲解。
规则既然会赞同此观点、带头倡导此观点,真是大出我所料!
由此带来的问题有两点:
一:如规则中所叙:闪击被移动的球移动都静止后,抬脚时自球失去控制,规则判是击球犯规。而不是应该判闪击犯规。
试问:闪击后不抬脚,即使球都静止了,能获得续击权、进入击球阶段吗?除非击球员有踩住自球击球的绝招与本领。否则是不可能的。
这种认识:是一种强词夺理的认识。
二、闪击、球移动都静止了,抬脚时如果自球未失去控制,2015新规则则不判犯规。
如果一直僵持着不抬脚,一旦超过闪击10秒逾时犯规时间呢?裁判员又该怎么判?
有几种可能的判罚,例举如下。到底哪种判罚在理?
1、如同规则强调的:闪击过程因球移动都静止了,闪击都已成功了,就不存在闪击10秒逾时犯规的问题。
绝大多数人:依据规则的权威、会理直气壮、不加思索地判击球犯规。
2、有人会提醒大家注意:如果要判击球犯规,也只能在闪击后、球场上球移动都静止后,再重新数8秒、9秒、10秒,到那时再判击球10秒逾时犯规才对。
解释:这样判、要等到闪击球员用时至少要在20秒以上才能判。
3、有人一直认为:踩球与抬脚是闪击过程中一对必不可少的行为。踩球抬脚是闪击过程行为属性,与移动球是否静止,属性也绝不会改变。闪击抬脚时间而且受10秒逾时闪击犯规的约束。
闪击抬脚犯规,不管什么条件、不管什么时间,都属于闪击过程犯规的范畴。它与击球行为并无任何关联。判击球犯规是:改换概念、移花接木、牵强附会不恰当之举。
规则思维逻辑应该缜密,绝不应该有明显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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