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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逻辑思维应该缜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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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8 10: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规则逻辑思维应该缜密


      2015新规对于闪击过程结束时间点终于有了一个平反昭雪、正确、令人信服的结论。
      即:闪击被移动的球、静止,获得续击权开始。
      但是2015新规对于闪击过程的全部认识,并不能仅由此点的改进,就能够认为对于闪击过程的逻辑思维是完美无瑕。
      恰恰相反我认为:2015新规对于闪击过程的认识仅仅是一种机械的描叙。缺乏从问题的本质上去看问题。
      为什么呢?
      那必须从“闪击”“击球”的属性上去看问题。只有了解了“闪击”与“击球”各自应该包含哪些必须动作与内容,才能正确分析与判断犯规的性质,才能对犯规行为下一个正确无误的结论。
      那么闪击击球各有什么特性呢?
      闪击:开始节点,被撞击、所有被移动的球都静止开始。
      闪击必须的动作:捡球、踩球、放球、闪击、抬脚。
      注意:抬脚动作是闪击过程中的必须动作。不抬脚、在闪击过程中即使所有被移动的球移动静止后,下一个阶段的新动作也无法开始。
      抬脚的属性并不会由于球场上被移动的球是否静止,而发生任何本质上的改变。
      击球:在符合击球条件下,击球员就可以击球。
      在这里符合击球条件必须有两点:
      1、裁判员呼号后。
      2、闪击成功后。
      全面、正确认识闪击成功,必须具备两大要素。
      ①闪击被移动的球必须全部静止。
      ②闪击过程中所有特殊附加动作都撤离、处理干净。
      ③第一、第二两点都受闪击10秒逾时犯规的约束。
      注意:在这里并不是像有些人所说,闪击后只要被移动的球全都静止了,击球员如果一直踩球不抬脚,就无法判是闪击犯规了!这是对规则最大的曲解。
      规则既然会赞同此观点、带头倡导此观点,真是大出我所料!
      由此带来的问题有两点:
      一:如规则中所叙:闪击被移动的球移动都静止后,抬脚时自球失去控制,规则判是击球犯规。而不是应该判闪击犯规。
      试问:闪击后不抬脚,即使球都静止了,能获得续击权、进入击球阶段吗?除非击球员有踩住自球击球的绝招与本领。否则是不可能的。
      这种认识:是一种强词夺理的认识。
      二、闪击、球移动都静止了,抬脚时如果自球未失去控制,2015新规则则不判犯规。
      如果一直僵持着不抬脚,一旦超过闪击10秒逾时犯规时间呢?裁判员又该怎么判?
      有几种可能的判罚,例举如下。到底哪种判罚在理?
      1、如同规则强调的:闪击过程因球移动都静止了,闪击都已成功了,就不存在闪击10秒逾时犯规的问题。
      绝大多数人:依据规则的权威、会理直气壮、不加思索地判击球犯规。
      2、有人会提醒大家注意:如果要判击球犯规,也只能在闪击后、球场上球移动都静止后,再重新数8秒、9秒、10秒,到那时再判击球10秒逾时犯规才对。
      解释:这样判、要等到闪击球员用时至少要在20秒以上才能判。
      3、有人一直认为:踩球与抬脚是闪击过程中一对必不可少的行为。踩球抬脚是闪击过程行为属性,与移动球是否静止,属性也绝不会改变。闪击抬脚时间而且受10秒逾时闪击犯规的约束。
      闪击抬脚犯规,不管什么条件、不管什么时间,都属于闪击过程犯规的范畴。它与击球行为并无任何关联。判击球犯规是:改换概念、移花接木、牵强附会不恰当之举。
      规则思维逻辑应该缜密,绝不应该有明显的瑕疵!


      

点评

谢谢老师报导,学习了!  发表于 2016-6-8 12:41
学习了。谢谢老师的缜密剖析!  发表于 2016-6-8 11:15
发表于 2016-6-8 10:34:2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闪击后场内球停稳后抬脚犯规,不属于击球犯规。但也不是闪击犯规,因为闪击是撞击后场内球停稳到闪击后所有球停稳。应该重新起个什么犯规较为合适。

点评

其实是属于闪击犯规。犯规名称应该叫做:闪击踩球超过1 0秒用时犯规。  发表于 2016-6-8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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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8 11:04:41 | 显示全部楼层
闪击成功并不意味着可以击球,因为闪击成功是指被闪击之球滚出10厘米。而闪击完成则是闪击后各球静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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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8 12:41:4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报导,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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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8 15:06:3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报导,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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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8 15: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言之有物,言之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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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8 17:30: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16-6-8 21:48 编辑

我看规则的逻辑思维问题:
1,发点球是一组一组类推进行,怎么会 “仍不能分胜负” ?
2,前面说不请求确认则以裁判员认定为准,后面说如果不申请确认接触则视为未接触。
3,规则没有要求裁判员呼8秒,并规定裁判员及视为最终计时,但是裁判法似乎说不呼8秒不能判超时。
4,没有说明 闪击他球移动不到10厘米但是出界了,或撞柱了,算不算闪击成功。
还有一些,先举出这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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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8 21:32:20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确实存在一些不够缜密的地方,尤其是国内规则的创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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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9 08:55:10 | 显示全部楼层
用某某权威人士的话来回答‘参加规则修改的不是学文科出身’,现在应该加一句‘也不是学哲学出身的’,请原谅!!!

点评

逻辑思维,不是学哲学的人才懂得的,即使懂,也可能出现纰漏,解决办法很简单,让大家挑毛病,公布草案,及时勘误。  发表于 2016-6-9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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