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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违反体育道德”一词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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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30 22: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发表的帖子(这样处理对吗?)讲述队员在呼号前,把自己的4号界外球,击入了场内。裁判判罚把4号球拿出场外。并停杆,这样处理合不合适?大部分老师回复,说这是规则中“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我私下认为这种结论极为不妥。(违反体育道德),最起码具有恶意目的,有因才能有果。他与裁判没冤没仇,更没有和任何人有争执,根本谈不上恶意干扰,只不过是平时不良习惯延伸,在比赛中的疏忽而已。难道裁判就不能善意提醒?最多警告还不够吗?究竟是队员恶意?还是裁判恶意?还是这样显得裁判高高在上?有无限的权利?(这话有点严重)不过要硬说队员恶意,还不如说裁判更恶意。平心而论,人老忘性大,谁也逃不过。体谅一下又何妨?规则中,违反体育道德一词,是不是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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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道理,支持!  发表于 2016-5-1 21:27
春归燕老师答的好,支持。  发表于 2016-5-1 21:09
我很同意您的观点,他的行为不是恶意的,是疏忽。  发表于 2016-5-1 21:06
老师的意见很对,支持!可以警告,不能停击。该队员还不是击球员!  发表于 2016-5-1 05:23
我对此有同感!  发表于 2016-4-30 23:18
随便给人戴上“违反体育道德”帽子,我认为是对体育人的侮辱,在国人的意识中,“道德”二字的分量何其沉重?只有恶意攻击,诽谤。破坏体育比赛的行为,才可以称之。规则之中怎能够轻易出现?裁判有怎么能够轻易给人   发表于 2016-4-30 23:07
发表于 2016-5-1 17:02:16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呼号就上场击球,是“擅自移动场内外球”,当然应该是不能允许的行为,因为这种行为影响了比赛进行的秩序,按照规则第十九条,应该视为违反体育道德行为。至于如何判罚才正确?必须有依据。裁判法第三章规定“擅自移动场内外球”可以不予警告而直接判罚,这就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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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员出现误判,应及时发现、及时纠正,规则没有将其定性为“违反体育道德行为”。  发表于 2016-5-2 05:59
如果有裁判发生了误判。你是不是也定性为该裁判“违反体育道德呢?  发表于 2016-5-1 21:54
支持!  发表于 2016-5-1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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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 11: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违反体育道德”这个词是有点重,不太好接受,尤其是老年人打门球,本来是娱乐健身,这里来了一个“违反体育道德”,确有不妥。建议下次规则修改时,调整一下用词,也是尊重门球运动。“违反体育道德”这个帽子有点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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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30 22:44:0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没有其他原因,只是呼号前将界外静止自球击入场内,应该是触静止球,因为没有呼号,还不是击球员,警告一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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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发表于 2016-5-2 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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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30 23:03:4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做起码是对比赛呼号不严肃,应給于警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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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30 23:32: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2015规则将一般轻微干挠比赛的行为都归为违反体育道德的作法是修规的最大败笔。中国人传统上最注重道德,最尊重道德,常言道缺才不能缺德。修规的专家们,你们修改此处时认真动过脑筋了吗?随随便便给人扣上违反(体育)道德的帽子,你们是有德还是缺德?!自已深思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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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帽太重,值得深思。  发表于 2016-5-2 00:57
  发表于 2016-5-2 00:55
有道理。只要不是故意行为,都不能扣这顶帽子。  发表于 2016-5-1 21:30
老师言词犀利,直中要害  发表于 2016-5-1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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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30 23:47:0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提到的商榷是不可能的。规则规定:“任何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行为,均视为违反体育道德行为”。並规定“主裁判员可以酌情采取以下措施:1、警告。2、取消击球权(含闪击权)。3、自球放到界外。4、取消过门、撞中柱的得分。5、取消教练员或队员的比赛资格……6、取消该队的比赛资格”。情节严重时,给予禁赛处罚。老师提到事件,是处罚过重,根据情节处以警告也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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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影响”比赛?队员违例了,击球连击了,闪击自球移位了,不小心触及他球了。等等,难道都是“妨碍”“影响”比赛?难道都是队员的故意动作?故意违例要输掉比赛?只有“故意”才能归为“影响”或者妨碍“比赛   发表于 2016-5-1 12:36
裁判员取消其击球权有规则依据。队员在呼号前,把自己的4号界外球,击入了场内。当裁判员呼到4号时,你是放到界外重新进场?还是放弃?或是进门、撞击他球?(4号已在场内)  发表于 2016-5-1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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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 06:34:49 | 显示全部楼层
春风拂柳老师提到事件,是处罚过重,根据情节处以警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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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 10: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快乐门球1 于 2016-5-1 10:22 编辑

队员在呼号前,把自己的4号界外球,击入了场内。
这种行为在前规则中列入:妨碍比赛条款:擅自移动场上的球。2015规则属于P38十九条   违法体育道德行为   我认为:裁判员取消其击球权有规则依据。队员在呼号前,把自己的4号界外球,击入了场内。当裁判员呼到4号时,你是放到界外重新进场?还是放弃?或是进门、撞击他球?(4号已在场内)
我们应该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不是击球员不能预先击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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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比赛中裁判发生了误判。你能定论该裁判擅自修改规则吗?他是不是违反了”体育道德“?如果不,裁判是不是高人一等?是不是双重标准?  发表于 2016-5-1 22:03
擅自移动场上的球是有意,还是故意?  发表于 2016-5-1 12:56
所谓“妨碍”比赛,应该是指故意,恶意,采取不当手段对比赛进行干扰,难道说队员所有的违例行为,都是“妨碍”比赛?有的是技术不成熟,有的是心理素质不到家。说成“妨碍”其实就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发表于 2016-5-1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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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 11: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用"违体"判罚确实过重。最多可警告一次,如果是该队第二次以上警告,是可直接判罚停杆的。虽然处罚过重,但也应值得球员注意:第一打球时精力要集中,第二一定要养成良好的习惯,如果你不去犯错(哪怕是轻微的),何来过重的处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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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犯了改,改了重犯。只不过是引用小品幽默语言。何必当真?  发表于 2016-5-1 21:57
如果每个球员都像4号那样:不需裁判员呼号,就擅自、任意击球、进场,那比赛还有法正常进行吗?  发表于 2016-5-1 20:09
"人一生不可能不犯错,,改了重犯,"你这些话是不全面的。其它的不说,单就打门球而言,许多是不允许犯了改……犯了重改的,你错了当时就判罚了,不可能给你改的机会。[/   发表于 2016-5-1 19:59
人一生不可能不犯错,犯了改,改了重犯,犯了重改,人非圣贤孰能无过?  发表于 2016-5-1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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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 13:47:3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之前的规则中,没呼号的队员不是击球员,非击球员不存在犯规问题。据此,该队员不犯规。但新规没有这一条,属规定不细(新规这种情况还有)。如果是无意行为,不能停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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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行为在前规则中列入:妨碍比赛条款:擅自移动场内外的球。2015规则属于P38十九条 违法体育道德行为 。裁判员可以不予警告直接判罚。  发表于 2016-5-1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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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 22:32:47 | 显示全部楼层
     “任何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行为,均视为违反体育道德行为”。我认为这条规则,没有区别,没有细则,很难衡量。何谓“任何”?何谓“正常”?没有标准,执行起来就是多重标准,多重标准是产生矛盾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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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发表于 2016-5-2 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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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 10:54:36 | 显示全部楼层
2015规则的宗旨:裁判说了算,比赛吗,很合道理。可这也是广大门球爱好者疑虑最的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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