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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的勘误把
“允许放弃击球。” 改为 : “允许放弃击球(含开球、续击)。”
在“续击”能不能放弃问题上清晰了,但是在“闪击”能不能放弃上照样是模糊的。
因为:
1,闪击符合“击球” 定义(击球是指击球员用手臂挥摆球槌,使击球面击打自球的行为。)
2,规则里有“闪击击球”、和“续击击球” 的用语,说明“闪击”和“续击”一样,是“击球”里的一种 。
3,规则39页: “击球权(含闪击权)” 说明击球的概念里有“闪击”。
4,规则14页: “发生替换犯规时,裁判员应宣布击球无效,” 这里当然闪击也无效,但是因“闪击”也是“击球”,所以无需标注“闪击”也无效。
所以勘误结果不如改为: “允许放弃击球(不含闪击)。” 更为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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