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戈土衣 于 2016-3-2 19:22 编辑
“扶不扶”的衍生体--“放不放弃”? 《门球规则与裁判法·2015》第十二条一之2.规定:“允许放弃击球。”击球员被呼出进场内击自球、闪击、续击,这三种击球全可放弃吗? 众网友周知,按规则“本条的三之3”的规定:闪击完成后(才能获得)有1次或2次续击权。按这个规定“放弃了闪击权“就产生连锁反应,应连带放弃续击权,因为“没有闪击”(放弃了闪击)就不允许续击,等同于‘放弃续击’;这是一。
按规则本条四的1之(8)”的规定:‘获得闪击权后没有闪击,击球’是犯规的。按此例裁判员若同意放弃,就是裁判员唆使击球员犯规,同时施以判罚;反之,不同意放弃,就是剥夺了击球员的放弃击球权嘛;这是二。 综上一、二放弃闪击必须放弃续击;放弃(不)闪击如续击(球),就是犯规,要受罚 讨论:能不能放弃闪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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