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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0 10: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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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一缕阳光 于 2016-1-10 10:47 编辑
楼主问题:该2号队员打球,4号队员快一步进场擦击近在50厘米的7球未中出界,2号队员提出4号无击球权,2球出界不算,要自己重新起杆,双方因无裁判争执不休.若有裁判,会怎么处理,为什么?
1、4号队员不是击球员,无击球权,也不判其犯规,令其退场。但他擅自移动了场内的球,改变了场上局面,影响了比赛正常进行。根据竞赛规则第十九条,应对该队(白方)妨碍比赛判处。又根据裁判法,对妨碍比赛言行的处理是酌情采取措施的规定,给与警告(这是最起码的,但没有严重到直接判罚的程度)。
2、将2号球复位,由2号击球员重新起杆。
3、由于处理2号球复位,需要时间,主裁可采取停表或对2号击球员数秒适当延迟点时间。
2011竞赛规则 第十九条 妨碍比赛
任何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行为均视为妨碍比赛。当教练员或队员出现妨碍比赛的行为时,主裁判员可以酌情采取以下措施:
(一)警告。
(二)取消击球权(含闪击权)。
(三)自球放到界外。
(四)取消过门、撞柱的得分。
(五)取消教练员或队员的比赛资格。被取消资格队员的球拿到场外,但该球此前所得分有效。
(六)取消该队的比赛资格。
2011裁判法 第三章 赛场裁判员 四、对妨碍比赛言行的处理 当裁判员判定某队妨碍比赛言行成立,应按《规则》第六章第十九条予以判罚。
(一)对下列妨碍比赛言行的处理:第一次违规给予警告;再次违规,停止犯规方的击球权(若行为发生在闪击过程中,按闪击犯规方式处理);若无法当即处罚时,则停止犯规方下一号队员的击球权。
1.非佩戴教练员标志的人指挥。
2.非击球员进入限制线内。
3.询问经解答后再次追问或指责裁判员。
4.在场边大声喧哗、喝倒彩等。
5.由裁判员认定的其它违规言行。
(二)对下列妨碍比赛言行,可以不给予警告而直接判罚。
1.用言行干扰对方击球员击球。
2.在场地内划沟、砸坑或损坏场地。
3.有意破坏场上局面或擅自移动场内外的球。
4.使用污言秽语嘲讽、谩骂球员和裁判员,或有人身攻击行为。
5.由裁判员认定的其它违规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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