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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中山明 于 2016-1-2 19:15 编辑
有网友对“击球权”发表如下论贴说:“击球员在一击球之后就失去了击球权,成为等待结果的无任何权力的击球员”。本人认为这是对规则的理解不深,是种误导。请看规则18页一、击球员及击球权
(一 ) 呼号后,获得击球权的队员称为击球员。
(二) 击球员击球后,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柱、犯规时,击球权即告结束。 根据以上规定,击球员的权力是在呼号后到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柱、犯规时,击球权才结束的,那有“一击球后就失去了击球权”呢?这是其一。
其二:击球权是呼号后到“五种情况下”才结束的,那“击球权”肯定是包括“闪击权”与“续击权”啦。
其三:击球权是包括合法击球,违规击球,放弃击球内容在内的,就是说击球员可以在球未停时击球,也可以用推球、球杆击球、脚压球等,这是击球员的自我选择权利。
其四:附则中写有“采用5轮赛制时,场上队员各有5次击球权”是对的,因为每5次击球权是包括了闪击、续击在内的一切权力。上面已讲述了,击球权是包括击球员任何击球方式与方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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