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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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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30 08:5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题:
裁判员触及场上有效移动的球时,该球移动有效(碰到哪算哪);击球员触及场上移动的他球球时,该球移动无效(放在触球处,自球拿出界外)。

发表于 2015-8-30 10: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规则上特别作出的规定,裁判员在执裁过程中,身体的某个部位比如脚触及了正在移动的球,属于有效移动,碰到哪就在哪里,即使是进了门、撞了柱也有效。触及了静止球复位。运动员就不同了,触及正在移动的球属于触移动球犯规,自球拿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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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30 10:46:1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门球新兵的解答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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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30 11:47:01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是用来规范参赛方的。裁判员是中立的,不存在裁判员犯规、扣分和处罚等问题。所以裁判员错误不能和运动员犯规相比较。这种比较是没有意义的。
大部分运动规则不提出裁判员错误如何处理的问题。如同刑法不会说法官错判要判几年一样。
裁判员错误的处理,世界门球规则里没有,中国09规则和以前的规则也没有。
另外,在世界门联发布的《裁判工作指导》里对于裁判员触球是这样说的:
   触及移动球,该球静止前移动有效。
     * 将出界的球,因触及而停止于界内时,处置为界外球。
所以11规则有关裁判员触球的规定,无论规定的条文的位置,还是处理结果都是不妥当的。

点评

我们讨论问题当然按照我们自己的规则来理解问题的。现在烨鹤老师又把问题引申到国际规则了。那么顺便讨论也是有益处的。 * 将出界的球,因触及而停止于界内时,处置为界外球。 我提出如下问题,为什么国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8-30 19:20
触及移动球,该球静止前移动有效。 * 将出界的球,因触及而停止于界内时,处置为界外球。 我认为“静止前”三字是多余的,静止后就没有“移动”了,无所谓有效、无效。中国改的对。 “将要”出界的球,不好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8-30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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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30 12:03:4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了中国门协几次规则的修改,觉得规则越来越人性化,有些比较复杂的问题在规则上都作了比较恰当的规定,比如讲一个正在移动的有效球被一个无效移动的球所碰撞,那碰到哪就在哪;再如裁判员在执裁过程中,他本身还是注意到了闪击的出界点,但是击球员在闪击那一瞬间,棒子打偏了,被闪击的那个球撞到了另外一个球而后又碰到了裁判员的脚留在了场内,这不能够责怪裁判员吧?所以对此类情况只能是以规则为准,“无规炬不成方圆”,不然的话,门球场上后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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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30 12: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答:参赛双方有既得利益而裁判员属中立的第三方,无利可图。故同样的事发生在比赛的双方与执裁方处理应有差别。目的是尽量保证比赛的公平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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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30 12:50:16 | 显示全部楼层
裁判员在场内执裁,如同在无碍的场地上(因为,裁判员是在场内,他必须要有地方,所以,规则就有“碰撞了裁判员就是碰到场地的一部分”),在篮球规则中《视同如》场地。篮球,在比赛中有时是因“球碰人”——球是动的躲闪不及(人为)又有时是“人碰球”——错误判断碰到了球(隅然)。而门球比篮球要“难以自己移动”,所以,就出现了“触及”“闪碰”现象(不可能比篮球场上发生的要多)。所以,此现象,有时在整个赛事中都难有一次!
   没必要!免得让人钻空子,显头尖!哈哈,就有人要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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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30 15:51: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主帖前半句在规则的那一页。后半句查到在规则35页第十八条二丶(三),确有此规定:。

点评

谢谢版主,前半句找到了,在规则41页四丶(三)。一个是裁判员的问题,另外一个是击球员的问题,因此不能同比。  发表于 2015-8-31 06:36
朋友看看我引出的条文: 四、对裁判员失误的处理   (一)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将因失误而移动的球恢复原位,记录也要相应纠正,无法完全恢复时,以裁判员的认定为准。   (二)出现失误后,于下一号击球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8-30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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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30 18: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志在千里 发表于 2015-8-30 15:51
不知主帖前半句在规则的那一页。后半句查到在规则35页第十八条二丶(三),确有此规定:。

朋友看看我引出的条文:


四、对裁判员失误的处理

  (一)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将因失误而移动的球恢复原位,记录也要相应纠正,无法完全恢复时,以裁判员的认定为准。
  (二)出现失误后,于下一号击球员击球后才发现,则不再纠正,形成的局面有效。
  (三)裁判员触及静止球时,被移动的球恢复原位;触及移动球时,不予处理,形成的局面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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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30 18: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5-8-30 11:47
规则是用来规范参赛方的。裁判员是中立的,不存在裁判员犯规、扣分和处罚等问题。所以裁判员错误不能和运动 ...

触及移动球,该球静止前移动有效。
     * 将出界的球,因触及而停止于界内时,处置为界外球。
我认为“静止前”三字是多余的,静止后就没有“移动”了,无所谓有效、无效。中国改的对。
“将要”出界的球,不好掌握,距离比赛线多远叫“将要出界”?10厘米、20厘米、50厘米?其本意可能是由裁判员根据球的运动速度和触及时距线距离来判定,这恰恰是类似10秒的判罚,裁判员咋判都可以,主观随意,这是不可取的。中国的规定虽然有时“不尽合理”,但是可操作性强,避免了黑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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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30 18:47:27 | 显示全部楼层
军旗 发表于 2015-8-30 18:23
触及移动球,该球静止前移动有效。
     * 将出界的球,因触及而停止于界内时,处置为界外球。
我认为 ...

       我同意“静止前”的三个字可以不要,但是那是外文翻译过来的,翻译是不是一点问题没有不好说,所以不好追究。      如果信任裁判,我们的规定,裁判省事了,但是极可能制造冤案。
       如果不信任裁判,那么,无论在我们的规定下,还是国际规则下,裁判都可以作鬼!
我赞成信任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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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30 19:03:5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各位老师的解答我都细心拜读了。谢谢诸位的关注与赐教!

正如大家说的,裁判员不存在“犯规”问题,所以规则规定裁判员触及移动球不予处理,形成的局面有效的规定。光学老师的解释幽默形象。

四、对裁判员失误的处理
  (一)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将因失误而移动的球恢复原位,记录也要相应纠正,无法完全恢复时,以裁判员的认定为准。
  (二)出现失误后,于下一号击球员击球后才发现,则不再纠正,形成的局面有效。
  (三)裁判员触及静止球时,被移动的球恢复原位;触及移动球时,不予处理,形成的局面有效。

击球员触及移动的他球是犯规的,犯规后的移动是无效的,所以他球放在触球位置。

二、触球犯规取消击球权,并作以下处理:
  (一)触及静止球,被触及球放回原位。
  (二)触及移动的自球,自球放到界外。
  (三)触及移动的他球,他球放回触球位置,自球放到界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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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30 19: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泰虎 于 2015-8-30 19:23 编辑
烨鹤 发表于 2015-8-30 11:47
规则是用来规范参赛方的。裁判员是中立的,不存在裁判员犯规、扣分和处罚等问题。所以裁判员错误不能和运动 ...

触及移动球,该球静止前移动有效。
     * 将出界的球,因触及而停止于界内时,处置为界外球。
所以11规则有关裁判员触球的规定,无论规定的条文的位置,还是处理结果都是不妥当的。


我们讨论问题当然按照我们自己的规则来理解问题的。现在烨鹤老师又把问题引申到国际规则了。那么顺便讨论也是有益处的。

* 将出界的球,因触及而停止于界内时,处置为界外球。

我提出如下问题,为什么国际规则不做规定啊?

* 将不会出界的球,因触及而停止于界外时,处置为界内球。

所以啊,我觉得我国规定是很妥当的!


点评

我关于裁判和参赛者不能比较的观点你以为如何?  发表于 2015-8-30 19:34
很简单,除非裁判踢球才会有你说的情况出现!  发表于 2015-8-30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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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30 20:2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廖兴铭 于 2015-8-30 20:32 编辑

对裁判员与运动员的要求,规则都有不同的规定。按规则办。裁判员除按规则规定例如需要拿球出界摆放、或应球员要求移开等允许外,是不能去触动球的。有效球移动中触及裁判员的脚,栽判员属于躲闪不及而被球触及,实属无奈。规则中列为裁判失误,这是对裁判从严要求。但对被档球如何处理,倒是值得研究:现规则规定有效移动球触及裁判员移动有效(包括进门得分)。停在场內,对一方有利了,还要移动有效(包括进门得分),那就肥上添膘了。我以为,这种情况一般都出在闪击之时,移动速度相当快,裁判员才躲之不及,既也按裁判失误处理,建议被档球,就放在触球点为好,不要再"移动有效"了。个人意见供参考。

点评

希望修改规则的专家能够考虑。  发表于 2015-8-31 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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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 18: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廖兴铭 发表于 2015-8-30 20:26
对裁判员与运动员的要求,规则都有不同的规定。按规则办。裁判员除按规则规定例如需要拿球出界摆放、或应球 ...

谢谢泰虎老师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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