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门球之苑》2015年第7期37页刋出王志同志《提前呼号有弊端》一文。读后有感:文中阐述五个观点我认为说的在理;归结为一条应及时呼号为好。怎样算及时,我认为文中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该篇文章结尾一段“究竟应该怎样掌握呼号的时机呢?”作者提倡推广试行的是“几年前国际级裁判员周正老师讲课提到的两条呼号时机:一是要掌握击球员与自球和甲裁与该球的距离大致相等。这样,呼号后都向一个目标走,可同时到达节省时间。二是要掌握击球员到位准备击打自球时,场上其他的球应该均已停稳。”
呼号时机,主裁如按上述两种尺度掌握,空间大小、时间长短与裁判黙数10秒多么相似。作者文中也提到“裁判员的呼号提前一秒与推迟一秒,势必会对一方的取胜与失败产生巨大影响”。既如此,关键时刻快、漫一秒的“生、杀”大权全由裁判在若大的空间内游刃有余。这合适吗?裁判好操作吗?不会出现纠纷吗?所以,我认为应统一到规则上来。不能以一个“权威人士”口述为准。试想,为什么“几年前国际级裁判员周正老师讲课提到的”,现在才提倡“应该推广试行”呢?
我认为在杆击球员击权结束时,及时呼下号才对。如果提前呼号既剝夺了在杆击球员的权利,又人为占用下号击球员的击球时限之内的用时。实不可取。
击球权何时结束?网上讨论很多。主要是因为规则六章第九条一款之(二)“击球员击球后,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柱、犯规时,击球权即告结束”。这条规定有含混不确的地方:
其一、“击球员击球后,自球无撞击、无过门“並不等于击球权结束,因为虽无撞击、无过门,但只要其未停稳之前,还会有变化的(如被无效球踫撞,避如其他场 地闪跳过来的球或非击球员触动界外球来踫到,或占位出界等);其二、撞柱应是撞柱得分才结束,未过三门球撞柱后还可能会弹去踫撞其他球改变场内局面;三、关键是漏掉了”场内球必须停稳“这点,而出现许多麻烦。
我建议把规则六章第九条一款之(二)改写为:”击球员击球后,自球无撞击、无过门停止在场内或自球出界、撞柱得分、犯规时,击球权即告结束“。这样明确起来。都在在杆击球员击球权结束时呼下一号。这样,裁判好掌握,群众易监督,纠纷会大大减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