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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认识与看待“闪击过程”?
近来对于“闪击过程”应该如何认识与判断又成为一个热门话题。
这里面有许多说不清的话题。
最早的说法可以在2004门球竞赛规则中找到依据。
见书中第25页:
第十六条 闪击和闪击过程
书中既然有:“闪击过程”的概念,但是并没有给“闪击过程”下一个准确的定义。这是以后发生一切问题的导火索。
书中有:“闪击过程中击球员的行为”详细描述。
见书中第25页:
第十六条 闪击和闪击过程
二、闪击过程中击球员的行为
1、闪击过程中击球员的行为,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击球员成功闪击后将脚从自球上移开的所有行为。
备注:至少从2004年开始,人们学习规则、理解规则,就不觉而同地忽视了一个关键问题:即什么叫“成功闪击”?——也就是2009规则在修改中导致的致命错误:把闪击过程结束:定义在不管成功闪击与否,只要将脚从自球上移开,就是“闪击过程”结束的错误,使得大家的认识一直改不过来。
请见书中第6页
三、闪击完成
(备注:既是大家理解的闪击过程的完成)
有效闪击是指以下情况:
1、被闪击的球移动后离开自球的距离在10厘米以上。
2、被闪击的球撞柱满分。
3、被闪击的球出界。
这就足以证明:被闪击的球移动离自球超过10厘米以上,却还在移动之中,即使脚从自球上移开,闪击也并未完成。
难怪书中第27页
2、闪击犯规,取消闪击权,按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其中有一条人们习惯上称之为:闪击过程第三阶段犯规的处理规定:
即(3)如果闪击犯规发生在闪击完成后:自球放回原位。
备注:此条的含义十分清楚,闪击犯规:是发生在闪击完成后:即被闪击的球要么:移动后离自球距离在10厘米以上;要么是撞柱满分;要么出界。
球如果是正在移动中,闪击是没有完成。即使此时击球员的脚从自球上移开,只能如2004中指出的,仅是闪击过程中、击球员行为的结束,并非是闪击过程成功的结束。
闪击完成,即应该是现在大家认识、理解的“闪击过程”完成。闪击行为使球产生移动,移动的球未静止、未成为具有“定性概念”的球,闪击过程怎么能够认为是结束了呢?应该不能认为是:“闪击过程”的结束。这应该是一个很容易理解的事。
2009中国门球竞赛规则一书中第31页给闪击过程下的一个定义并未错。即:
二、闪击过程
(一)闪击过程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脚从自球上抬起离开为止。
备注:现在人们错误的理解为:球被闪击出去后,(成功与否不管)脚只要从自球上抬起离开,即可认为闪击过程结束。
须知:闪击成功与闪击出去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如今一切问题源自于对:闪击成功后与闪击出去后的错误认识与理解。
关键问题是出在中国2011门球竞赛规则在修改过程中,将国内门球人提议将复杂的“闪击犯规”三个不同阶段的不同处理方法,统一、简化为“三合一”处理方法。
修改的结果,错误的将“闪击过程”定义在:不管闪击是否成功后,只要将球闪击出去,脚从自球上抬起离开以后,认定为结束。
所以门球人讨论、认定的“三合一”修改方案,实际上被改头换面成“二合一”方案。动手术、割掉了:发生在闪击成功后,击球员如果再犯规,将不再按照“闪击犯规”处理。即:此时的犯规,自球不需要拿到界外。
我认为:顺其自然,科学、合理的制、修订门球竞赛规则,不需要任何多余、人为、强行的规定,不需要任何复杂的解释,就能全面、客观、正确的学习、理解门球竞赛规则,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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