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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7 11: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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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球比赛过程中,裁判员神圣不可侵犯
我认为用词略有过头。应为"比赛过程中要尊重裁判”。
1, 2011规则第二十四条二(一),主裁判员的权力:“依据竞赛规则执裁。对规则中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作出处理决定”,这一点所有人都没有意见,也就是裁判在执裁中,
a,如果规则有规定,裁判必须按规定判。
b, 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裁判可作出处理。但是处理也要经得起推敲。
例如,非击球员动球的判罚,规则没有细则,裁判的判罚还是有一定限度,既不能和看不见一样,也不能取消比赛资格。
又如,门球规则中有,。。。按一、二、三门的顺序等等规定,对于进一门后球继续移动又进了二门的情况发生,如果裁判认为属于“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无论如何判,在事后都要经得起别人的追问。因为是不是属于 “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是可以有商榷的。(规则说过一门要球停在场内才有效,而 过二门时,球未停,过一门还未成立,过二门就不符合进门顺序。这个分析和专家如何说无关。)
2,有一些场上争议,属于 10秒问题,裁判有最后裁决权,参赛者不能揪住不放。但是场上争议属于裁判不懂规则的不少。法官判决还可以上诉,法官腐败,很多案子可以重审,为什么一个场上有观众,有球场实况,有三方当事人在场,就不能找裁判长来主持一下公道?为什么一定要把可能的冤案先坚持下去。
3,裁判要尊重,但是裁判也要接受监督。绝对的神圣化是不能使球场安定的。法官的判决可以上诉,大家知道,门球的事后上诉,很难纠正(比赛已经结束),所以应当允许当场找裁判长来解决问题。 如果无理取闹裁判长和裁判完全可以判他一个妨碍比赛嘛。怕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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