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球比赛过程中, 裁判员神圣不可侵犯
门球比赛过程中,裁判员神圣不可侵犯。 最近有主帖谈及“连进一、二门”的问题,提问如何裁决? 1987规则第四十一条:“主裁判员组织和领导比赛的进行。对规则中没有明文规定的问题,有权作出临时决定”。 1990规则第四十一条:“主裁判员组织和领导比赛的进行。对规则中没有明文规定的问题,有权作出临时规定”。 1994规则第四十六条:“主裁判员按照规则主持比赛,对规则中无明文规定的、比赛方面的问题,有权作出临时规定”。 1999规则第二十四条,主副裁判员“对规则中无明文规定的问题,有权作出临时规定”。 2004规则第二十四条主裁的权利:“对比赛规则中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作出决定”。 2011规则第二十四条二(一),主裁判员的权力:“依据竞赛规则执裁。对规则中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门球规则中,有进一门的具体规定,也有进二门、三门的具体规定,以及球要从门前到门后、按一、二、三门的顺序等等,但没有进一门后球继续移动又进了二门如何处理的规定,即“连进一、二门”这个题,属于“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 任何体育比赛,不可能把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都有相应的条文,门球自不例外。所以,从我国引进门球至今,规则中就总有“由主裁作出决定”的条文。有人认为这是新规定,实际是老规定,30年了。 也有人说,连进一、二门的问题,《门球之苑》早已经解释过,怎样判是对的,怎样判是错的。我不能苟同,因为这不是根据规则说话。规则上说的很清楚,由主裁决定。 中国门球若干年来,裁判和运动员在赛场上的争议,时有发生,我感到奇怪。对裁判员的裁决,“只允许队长或教练员其中的一人提出询问”,“裁判员解答后,不得追问”(以上见2011规则第11页);10秒计时,裁判是最终计时,不允许询问。规则的规定如此明确,怎么会发生场上争议呢?!还有对10秒的“适当放宽”,等于取消10秒。10多年来的事实,不是这样吗?! 还有什么主裁不行,要找裁判长;还有的在比赛过程中,裁委会说话不算数,要仲裁委说了算……等等等等。 我国门球比赛,如上所述,裁判员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中国门球运动,将走向何方?想起来,欲哭无泪! 这个帖已不限于讨论连进一、二门的问题了,我呼喊,我呻吟:全国门球兄弟姐妹们,我请求你们,毫无犹豫地尊重裁判员的权力、尊重裁判员的职责,这才是正路啊! 欢迎批评,欢迎关注! 2014-07-06 于湖北黄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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