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13-1-16 17:08 编辑
闪击犯规第3项消耗量了大量门球人的精力! 11 规则16-4闪击犯规的第三项说: 重新改放他球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为闪击犯规)” 对这一条规定的解读,歧义很多,有关争议在网上此起彼伏,连绵不断,消耗了大量门球人的精力。
由于问题并没有解决,所以我不得不在这里再次提出和讨论这个问题。 首先,这一条在09规则里是没有的,而在11规则发布时,参与制定的规则的专家们在宣讲新规中并没有指出这是一个新改动,新“政策”。因此,在众说纷纭的解读里我以为老规则,老习惯就是正解。 具体说:在闪击过程中放球后允许从新拿起他球,抬脚,改踩,再改放。也就是他球在手如同刚捡球,允许改踩,改放。 如果两球都在脚下时抬脚,犯规。如果没踩住自球时放他球,他球或手触及自球,犯规。(网友对本文有意见请先对本段所说的具体情况是否犯规表态。)
《门球之苑》门协裁委会副主任周正的《《2012规则》解读(十一)》里有一段: 第三条:重新改放他球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这是世界门联在本次国际规则修改中特地加上的一条。我们来分析:首先“重新改放他球他球时,”那就是说你已经踩住自球,把他球放在脚下了,现在是要改踩,改放,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先拿起他球,再抬脚。如果你弄反了程序,先抬脚,再拿球,那就是犯规了。新规则公布一年多以来大部分同志学习运用得都很正确,但也有少数地区对这一条的理解存在差异他们认为既然两球都踩在脚下,就不可以抬脚了,一抬脚就是犯规。其实你在这种情况下抬脚还是可以的只要别拿球,想要拿球时,你应该再次踩住然后再拿他球进行改放。只要在10秒内,踩几次都是允许的。(本条款的语言文字是直接翻译过来的。实话实说,不够通俗易懂。这可能也是造成误解的原因之一,下次修改时应再通顺一下)
这里周正认为:此条规定的仅仅是从新放置他球到靠近自球,或为重放把他球拿开时,在两球接触或分开前后瞬间,必须脚踩住自球。手已离开球,脚可以抬起,并可以再踩下。他球在手,脚也可抬起,并可以再踩自球。
周正的话肯定是规则制定者的原意。由于他的话不是门协正式授权的解释,所以没有规则的权威性,不能看成是规则的正解,只能看成是一家之言。而其他人仍只能按规则的行文来“抠字眼”了解规则。
所以,有必要分析规则的行文到底毛病在那里,以及我们应当研究如何来修改他。 我在初看到规则时有对此问题有过一帖《读新规,一事一议 之四:16-4-1-3 费解。》我当时的分析是:规则允许改踩和改放,同时,我把“重新改放他球他球”看成一个拿起他球,改踩(抬脚,再踩下),回放的过程,在此过程里有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他球的瞬间,因此,我认为规则是自相矛盾的。
而汉玉灵芝认为这是犯规的。他认为规则没毛病,捡拾、踩自球、放球、都是可以可以重复的,但是几个环节的次序不能乱。即,捡拾脱手,可重捡,踩球不合适可重踩,放球不合适可重放,但是踩后脱手不可重捡,放球后后不可重踩。否则就犯规。现在看来两种理解都不是规则原意,规则原意只是在自他球接触和分开的瞬间要踩住自球,其他都没说。但是无论什么解释正确,产生分歧的原因都在于规则的表述背离制订规则者的原意!也就是规则文字有问题。
林静风闲和我的跟帖,基本猜到了规则制定者的原意。现在看到周正的文章,我现在认定问题出在对“重新改放他球他球时”的认识上。 如过大家同意我的观点,我们下一步就应当提出一个修改方案,帮助周正们解决这个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