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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7-11-1 18: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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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观点:
1, 无效移动,在规则里有第11条加以定义。
其特性有:
A, 引起其他球的移动一律无效,
B, 移动后必须复位。
2,不是所有合法移动都要归类有效和无效,有很多移动不能归类。例如:
A, 闪击时拣拾他球在手里当移动
B, 被闪击他球,在离自球小于10厘米之内都移动。
C, 界外球进场前的移动。
D, 开球前的移动,开球后未过一门的移动。
3,老规则和国际规则,都没有对自球在脚下的移动定性,不能说它是有效移动还是无效移动。
2015规则则认定它是无效移动,但是
A, 它又不一定要复位。
B, 制定规则的专家也说不清,这个无效移动引起其他球移动是不是犯规。
4,所以我认定,新规则,出现了自相矛盾的地方。规定为无效移动是画蛇添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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