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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的所有版本都是闪击过程从场上球停稳开始。
我主张闪击过程从捡拾他球开始, 理由如下:
1,闪击过程从球停稳开始,这是只要撞击后自动进入闪击阶段,有犯规,例如超时 你没有任何闪击的动作,也要按闪击阶段来论处,这种判罚显得不讲道理,犹如霸王条款。
2,规则是不允许同时对两个球进行闪击的,闪击犯规(5)明确的写着“同时对多个他球进行闪击”犯规! 但是如过你撞击了A、B两个球,就只能同时进入了对两个球的闪击过程,你想分开,不可能! 规则为什么自己出尔反尔?
3,当闪击最后一个他球后,场上球已停止,你,犯规了(触静止球或超时),自球不拿出界外,但是如果不是最后的闪击,你同样犯规了,却因为在闪击过程里,就要把自球拿出界外。同样的犯规有不同的判罚,说得通吗?
如果闪击过程从有关闪击的动作开始,则,你没有闪击的动作,就不算闪击过程里。撞击两个他球,闪击过程是鲜明地分开,也不会有整体闪击过程和分别闪击过程之争。也没有上述一个闪击已经结束,却还在另一个球的闪击过程里这样不讲理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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