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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9 17: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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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题没有什么错误,但是这种情况不会出现,因为裁判员当时干什么了?
如果裁判没有宣布“撞击⑧号”,那么,这是裁判的错误,应当及时纠正,不判犯规,允许先闪击⑧号,在再闪击❶号。
如果裁判已经宣布“撞击⑧号”,那么,这是击球员拾球早了一点,裁判员应立判触球犯规,自球无需拿界外,击球也不会拿❶球跑跟前了。
只有在裁判员宣布“撞击⑧号”,后击球员还捡拾❶号,才是按本题的答案判决。通常击球员都会先捡拾近球闪击,所以出现本题的状态的可能性极小。
我的不同理解:此题只选择答案(答案无错)——裁判员应如何处理,不是分析此现象能否发生和裁判员的对与错。
1,楼主为什么要假设裁判员宣判没宣判“撞击8号”?题中说裁判员“撞击1号”了吗?都没有。此题应该理解为裁判员已宣判“撞击1号——、撞击8号”,我们不能凭想象说裁判员只宣判了“撞击1号”,没有宣判“撞击8号”。
2,楼主凭什么说此情况不会出现?击球员先捡3号球的情况也会出现,因为裁判员并没有宣布3、8两球接触,击球员就不一定知道其接触。击球员为了不往返跑路或为了抢时间,先捡1球也在情理之中。
3,既然答案是闪击过程中的犯规,自球就应该拿出界外,楼主为什么说自球不拿出界外? 4,题中说击球员跑到8号球前才知道3、8两球接触,楼主怎么知道裁判员在击球员捡1球时未判犯规?
所以我的结论:此题没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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