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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高考题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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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0 09:4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天语音室讨论到选择题6时,引发了对规则的某些条文的热烈讨论。
相关选择题是:


P6.jpg

标准答案是E,不犯规将②球放在球处,可以继续对进行闪击。
由于规则30页有明确的说明(不是条文):
例:自球与A、B两球接触,击球员可暂时移开B球。如裁判员判断暂时移开的B球影响闪击A球时,由裁判员将B球再次移开。如果闪出的A球碰撞了临时移开的B球,碰撞后的移动均为无效移动,裁判员将闪出的A球放在碰撞时的位置。
大家对标准答案并没有不同意见。他是符合规则的。
问题出在这一个例子的说明和规则的正文有很多相悖的地方,如果一定要按此例说明执行,则应当在规则的条文里有具体的规定,不应当由例子的说明来做出一个例外的规定。


问题1
:此例中个规则向裁判员提出一个在规则正文里没有的要求:“如裁判员判断暂时移开的B球影响闪击A球时,由裁判员将B球再次移开。 ”这个要求是裁判员在协助击球员完成一定的击球任务。在规则的正文理是绝对没有的。
这个对裁判的要求还引出其他问题,
    裁判员判断不准是不是有错,要不要道歉?
    裁判员判断会撞上,要移开临时移开球,是不是要先叫稍等?,如果没有稍等,裁判员的手被碰,下一步如何处理?

问题2:如果闪出的A球碰撞了临时移开的B球,碰撞后的移动均为无效移动,” 也是没有规则的正文支持的规定,规则里关于无效移动的规定里,没有认定本例(一个有效移动球碰撞位置无效球)两球均为无效移动球的规定。但是,有两处可做参考:
      20页上部:●如果一个有效移动的球被一个无效移动的球碰撞,则该球移动仍然有效。
       41页,裁判员.....触及移动球时......形成局面有效。
   这两条类似情况的的规定,都没有要求有效移动球“复位”,为什么在本例中要复位?

综上,我以为30页的例中说明完全是画蛇添足。解决办法应是:
如果临时移开的球被有效移动球碰撞为犯规。就解决了全部问题。





点评

烨鹤老师,规则中的例子相当于国家法律条文里的司法解释(法院判决的依据),是可以作为裁判执裁的依据的。  发表于 2014-1-10 10:16
顶一个!  发表于 2014-1-10 10:12
 楼主| 发表于 2014-1-10 11: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14-1-10 11:29 编辑

渔翁:“规则中的例子相当于国家法律条文里的司法解释(法院判决的依据),是可以作为裁判执裁的依据的。”
回渔翁我的帖子不否定你的观点 。
但是,即使是宪法,也可以讨论,为修改做准备。何况我在这里是挑规则自相矛盾,前后不一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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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0 11:4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将绝不可能出现的状况来作题目,没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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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一下,这种假设题没有意义。  发表于 2014-1-10 12:54
是的,你可能没有遇到过三球相接触的状况,我也没有! 但是规则里有四球相接触的处理办法(30页 ),规则的这段文字,比认为有没有意思?  发表于 2014-1-10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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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0 12:41: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盐铁纤夫 于 2014-1-10 12:43 编辑
盐铁纤夫 发表于 2014-1-10 11:40
将绝不可能出现的状况来作题目,没意思。


多球相贴经常遇到,只是那个裁判会把申请临时移开的球放在影响闪击的位置,除非是脑残。牛角尖别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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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一天时间,任意摆他球,然后击自球,你会击出四球互相接触?试一试你就知道了。  发表于 2014-1-10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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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0 13:27:2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临时移开的球被有效移动球碰撞为犯规。就解决了全部问题。

很早(2008年)周正老师在《门球之苑》上解答相关问题时,我就建议被闪

击的球触及了临时移开的他球判犯规。但是,自今无人理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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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老师早就有此观点。我今天能够重复老师的观点,我感到 荣幸和高兴!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10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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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0 14:50:31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14-1-10 13:27
如果临时移开的球被有效移动球碰撞为犯规。就解决了全部问题。

很早(2008年)周正老师在《门球之苑》上 ...

原来老师早就有此观点。我今天能够重复老师的观点,我感到 荣幸和高兴!

点评

我不是说我观点早就好,而是表明这种观点专家一直不认可,不理睬。所以您也不要高兴太早,被采纳的希望不会太大的。  发表于 2014-1-10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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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冰斌N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4-10-11 08: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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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1 08:54:42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烨鶴老师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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