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炜 发表于 2016-7-30 15:59 郑炜先生您好! 您的观点本人不敢苟同。说出自己的看法仅与您探讨、不敢赐教。 门球竞赛规则有明文规定:若已过三门的界外球进场撞击中柱,则撞中柱无效。但是在此规定之后又有另一句话:(请看2015规则一书第29页)若与中柱接触,其他有效移动球碰柱造成该球间接移动,则贴柱球得分。 说明:此处只简明运用了“有效移动球”五个字。 未过三门的球、是“有效移动球”;已过三门的球、仍然是“有效移动球”。已过三门的球与未过三门的球,均是“有效移动球”。在这里他们之间是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造成该球间接移动,则贴柱球均应得分。 那么在执行中为什么会节外生枝的引发出一些奇异的理解呢? 我认为:原因在于有些“权威人士”,过于绞尽脑汁、过于偏执的理解。总认为自己是权威人士、在门球界似乎自己才是最正确的。不与其他权威人士进行交流,喜欢独自解答疑难问题造成的结果。 解答中有:碰柱先后之说;碰柱即死之说;碰柱过程之说等等。 我们说:是界外球碰柱在先!而后才有已过三门、有效移动球的碰柱。 如果是碰柱即死,也是界外球先碰柱未死,待已过三门、有效移动的球碰柱之时,要死也是同时死。同样的时间、同样的环境、同样的条件下,绝没有你死我不死的道理。 至于碰柱过程之说,什么千分之一秒、万分之一秒的传递差别,真的有吗?已过三门的界外球已经碰柱,是规则不允许他得分。经过有效移动球碰柱,规则明确规定:造成该球间接移动,则贴柱球应该得分。 规则既然已经说得再明白不过了,为什么还有人会强词夺理的解释说不得分!为什么还会有人去相信、去执行呢? 专家应该通过什么样的程序去解答疑难问题? 如何正确认识、对待专家个人的疑难问题解答? 这两者之间应该是有一定区别的。 |
赵玉书 发表于 2016-8-1 16:34 你说的真好,我也是这么看的,其它的解释都是自寻烦恼 |
郑炜 发表于 2016-8-3 11:54 规则在表述上的确有很多词不达意或者表错意的地方。也有很多不是门球人就理解不了的地方。 但是小学老师承担不了为门球规则把关的重任,因为小学老师不懂门球。 郑编举例这句话:“自球通过一门时,碰撞一门前的他球造成的移动。”如果要我改,我会改成:“开球时,自球碰撞一门前的他球造成的移动。” |
各位老师有劲有时间好好的zhuai吧,文学大师都比不了。 |
本帖最后由 郑炜 于 2016-8-3 12:08 编辑 诗与歌 发表于 2016-8-3 11:38 针对门球人这一特殊群体,我个人认为,这规则制定的语言表述一定简单明白到位,准确无误,不要有弹性,一句一句全是死规定最好,规则嘛,就是霸王条款,你服也执行,不服也执行,合理也执行,不合理也执行,不要有什么变数在里面打埋伏。 规则制定完了,最好找个小学语文老师把把关,理一理语句是不是有毛病。 比如规则中:自球通过一门时,碰撞一门前的他球造成的移动。 这句话就有毛病!当然,我知道在现实生活中的执行情况。但这句话表述有问题。通过一门时怎么会碰撞门前的他球?门前的一米的球也是他球,但这时自球没有通过一门呀,也不是通过一门时呀! 应该是:自球从开球区向一门方向有效移动过程中,碰撞一门前的他球造成的移动。 |
当然是郑伟说的对。他是中文系的高材生。我是过路看帖的。 |
本帖最后由 郑炜 于 2016-8-3 11:41 编辑 我突然发现一个简单的问题越讨论越复杂了!我汗! 我发现网上的研究家们把“有效移动的球触及中柱,造成与中柱接触的球发生的间接移动为有效移动。”理解成“有效移动的球触及中柱造成与中柱接触的球发生的间接移动为有效移动。”了。把人家这段话中间的逗号去掉了。如果说这个逗号没有用的话,放在这里不是多此一举吗?制定规则的专家是专门放的,这不是单纯为了喘口气的事。有逗号和没有逗号大不一样,仔细去理解吧。 有效移动的球触及中柱,结果会怎样?这里面是有结果变化的。未过三门的球有效移动触 及中柱,结果是可以继续有效移动,已过三门的球有效移动触及中柱,结果是“瞬间死”,此后的任何移动都是无效移动,也就是此后“造成与中柱接触的球发生的间接移动为无效移动”。 “有效移动的球触及中柱造成与中柱接触的球发生的间接移动为有效移动。”这句中间没有逗号的话我就不用解释了吧? |
这里,我要说一句,在古汉语中,是没有标点符号的。所谓识文断字,就是由此来的。 古时候写文章是没有标点符号的,读起来很吃力,甚至产生误解。到了汉朝才发明了“句读”符号,语意完整的一小段为“句”;句中语意未完,语气可停的一段为读(音逗)。宋朝使用“。”“,”来表示句读。明代才出现了人名号和地名号。这些就是我国最早的标点符号。1919年国语统一筹备会在我国原有标点符号的基础上,参考各国通用的标点符号,提出了《请颁行新式标点符号议案》,规定了12种符号,由当时教育部颁布全国。解放后,出版总署进一步总结了标点符号的用法规律,于1951年刊发了《标点符号用法》,同年10月政务院作出了《关于学习标点符号用法的指示》。从此,标点符号才趋于完善,有了统一的用法。 |
本帖最后由 郑炜 于 2016-8-3 11:23 编辑 烨鹤 发表于 2016-8-3 11:12 标点符号的作用真奇妙。一位年轻人外出旅游,给2位好友发了一条短信:“这次旅游真的好痛苦一点儿也没有乐趣多麻烦少拍了很多靓照。”好友看了后,一位喜一位优。这是为什么呢? 喜的是:这次旅游真的好,痛苦一点儿也没有,乐趣多,麻烦少,拍了很多靓照。 忧的是:这次旅游真的好痛苦,一点儿也没有乐趣,多麻烦,少拍了很多靓照。 |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6-8-2 11:54 “那个逗号,有和没有大不一样" 的观点我不理解,所以几天来不敢置喙。 看到硒都门球的帖,我发现,原来不理解才是正常的。 |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6-8-3 09:17 史老师,不延伸它意,只要明白有标点符号和没有标号符号不一样就行。 |
本帖最后由 硒都门球 于 2016-8-3 09:18 编辑 郑炜 发表于 2016-8-2 13:06 讨论的的规则用语“有效移动的球触及中柱,造成与中柱接触的球发生的间接移动为有效移动。”中间有、无逗号的意思是否变换的问题。 你怎么弄出个不伦不类的举例: 1、杀人,犯法 2、杀人犯,法 这2、能成为一句完整的话吗?“杀人犯,法”——杀人犯,什么法?法什么? “有效移动的球触及中柱,造成与中柱接触的球发生的间接移动为有效移动。”本来是一句表意清楚、完整的话,如果按你的举例,将逗号后移一位,就应该写成“有效移动的球触及中柱造,成与中柱接触的球发生的间接移动为有效移动。”这逗号往后移动一个字后,还是一句完整的话吗? 如此,打“呵呵”的恐怕就不是你一个人了! |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6-8-2 12:27 杀人,没有可变性,正在进行时,动词。 杀人犯,也没有可变性,是过去进行时,名词。 杀人犯法,是陈述句。 以上是对词语本身的解读,老师举的警察案例我只能和你打呵呵……我不知道和你怎么说了。我有点哭笑不得。要是在酒桌上,我得给你敬杯酒。呵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