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球比赛规则规定,裁判呼号后,被呼及的该号队员就上场成为击球员;这时,其余站在线外等候依次呼号进场的都是非击球员。非击球员的一切行为(妨碍比赛除外)都是无效行为;而击球员的一切行为都是有效行为。击球员从呼号起就有击球权,击球员就有自主行使击球权的权利。其行使权利的一切行为都应允许,並应承认其成立。致至于其行为是否符合规则规定,那要以规则条文去判定其合法与犯规,並按规则规定进行处理。我们有些同志却把击球员的行为分成两种:认为只有符合规则才是有效行为;不符合规则就是无效行为。这是以规则规定去衡量其实际行为而反推其行为是否成立,是一种错误的观点和概念;是把击球员行使击球权的行为与击球行为是否符合规定两码事混肴了。行为是事实行为,犯规与否是用规则去衡量其行为而决定判处。判处有认可、鼓励和否定、判罚之分。例如,一号队员当其被呼及成为击球员后,他就有了行使击球权的权利,这时他完全可以自主选择放弃击球、用手放球在开球区、或放在开球区外、或击进门、或再用脚或捧捧去把球摆正,这些行为事实都应允许,並承认其行为有效。裁判只有根据其行为事实成立时,再用规则去衡量予以判(定)处(理)。放在开球区內並未超过10秒且是球槌击球面击打自球整体过门后停在界内,才宣判某号一门得分。如用脚踩便判犯规,不允许再击。你绝不能说脚去踩球是无效行为,无效行为就不成立又何来犯规?有的击球员击了他球,闪击后,续击时又去再打这个已撞闪击过的球,这个再打行为裁判也允许,並承认是有效行为;但这个行为不符规则规定,就要判重复撞击犯规;裁判绝不能事前不允许,说这个球是你已经打过的不允许,或者说是无效行为而不判犯规。因为我笔掘咀笨,说的也可能含混。欢迎批评指正。 |
击球员的一切行为都是有效行为 非击球员的一切行为(妨碍比赛除外)都是无效行为;而击球员的一切行为都是有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