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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员的12种权利: (赛场询问中的6种认定事项,队长和教练员必须服从,连询问都是不允许的) 1,球是否停稳。 2,球是否出界。 3,是否得分。(过门或撞中柱) 4,是否撞击。 5,关于10秒钟的认定。 6,关于10厘米的认定。 7,裁判员的呼号与“比赛结束”报时同步时,呼号有效。 8,认定球与球的接触,球与比赛线,球门线,中柱的接触。 9,裁判员出现失误(错判,漏判)须及时纠正,恢复到原来的局面,如果不能完全恢复,以裁判员的认定为准。 10,裁判员出现失(错判,漏判)于下一号击球员击球后才发现,不予纠正,形成的局面有效。(过号不纠原则) 11,裁判员碰到了静上的球,恢复原位,碰到移动的球,移动有效,形成的局面有效。 12,当裁判员做出“出界”手势或宣判“出界”后,将滚向界外的球挡在界内,按出界处理。(第24条 裁判员)(裁判法83页也有相同的论述)。 我们的裁判员朋友一定要牢记这12种权利,这是《门球竞赛规则》和《门球竞赛裁判法》赋予我们的权利。 同时,我们的队长,教练员朋友,也要知道这12种裁判员的权利,做到“教练员和队员的基本守则”中的第3款“服从裁判员的判罚” 要知道,如果对裁判员这12种权利进行质疑,指责就会构成“违反体育道德行为”处罚中被裁判员警告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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