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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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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30 14:4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怎样看新规则

规则,和任何法律文书一样是人编写的,大自国家大法(宪法)小到法规、条例全是人写的;无疑门球规则也是国家门协竞裁委的专家老师们编写;都是自然人不是神,难免有差错。既然颁布实施,要毫不动摇、毫不犹豫地认真贯彻执行,但有不同的想法和意见也应允许发表、讨论;讨论不影响执行,执行不碍讨论,一码归一码另当别论。

    闲话扯长了,谈谈新规则。《2009门球规则·裁判法》是一部好的“法规条例”;与国际接轨的前瞻性,国情为本的特色性,不“捆绑”的独立性,是毫无疑义的肯定。诸如场地、器材的改革并放宽,为整顿赛纪赛风而将“妨碍比赛”行为具体化规范,开球时通过一门“限三轮”,成功通过一门后撞击他球的移动有效并局面成立,接触球的“确认”等等,广大门球人都叫好、予以肯定。

但是,唯独对“附则二”有意见,甚至反对。认为逻辑不通、文理不通、法理不通、事理不通。具体剖析:

1、“每场比赛,只允许比赛双方各使用不超过两次双杆球或多杆球。”,‘句号’完了,完整的一句话。它告诉人们,用完两次双(多)杆球后,“从第三次开始”不能用双(多)杆球了。但又展开叙述“从第三次开始”“允许和不允许”怎样使用;形成了矛盾,造成了不必要的混乱和麻烦。

2、第十一条“因犯规行为使球产生的移动。”是无效移动;但在“附则”此条里定“击双杆球犯规”,……,“场上形成的局面有效。”不一致。

3、解读连续击球“结束后续击”一说不符事理。当次的击球行为没有结束,强硬的套入“结束”一链,本来延续的续击行为臆断为“结束后重开始”,弄得削弱了“限双”的力度,失去了实用价值。

重申,发表意见讨论而已,实践中还是要按照国家门协“竞裁委”的“解读”要点传达、贯彻、执行。
(2010.1.30)
发表于 2010-1-30 15:27:11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老师的观点,讨论不影响执行,执行不妨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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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30 22:3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是土人发表的文章很好!肯定无条件执行。讨论归讨论,不影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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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31 06:34:4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地方法规与宪法不一致的允许执行?附则-2与通则不一致能执行?还有黄.红牌是搬用足球的,足球为什么要用?罚谁!门球怎样用?如何罚?否则能和谐吗!现行门球规则我狂言归纳为16个字'有法不依,执法少据,繁杂不统,假球无奈.'.'09'规则有何建树?建议:是附则吗?可进可退,还是自下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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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 06:02:1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庄子游的回帖,我转过来了。那个帖子发重了,删去啦!!
每场比赛只允许比赛双方各使用不超过两次双杆球或多杆球,此后该队若再次获得两次或两次以上续击权时,从第二次续击起,不得直接撞击对方球,否则“击双杆球犯规”取消该队员以
后的权利,场上型成的局面有效。这句话容易人不好理解,取消该队员以后的权利,该队员以后
有很多权利都取消吗?这是第一点还有,场上形成局面有效。那就是说还是可以打对方球,犯规
就犯规吗?反正形成的局面有效。我就当一回“董存瑞”吗?炸掉你关键球我牺牲也是值得的。这样的规则是应好好总结一下。规则的东西是要严密的,不然就起不到想要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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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 21: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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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 22:02:56 | 显示全部楼层
   '
顶楼的论述和网友们的观点,点到家了,点得非常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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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4 22:26:59 | 显示全部楼层
林静风闲老师说得好,09规则是草草形成的,瑕疵不少,现在议论也没多大的用,还是等“专家”们去琢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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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6 10:0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附则二限双的规定确实充满矛盾,而且文理不通,叫人难于理解,击双杆球犯规后形成的局面有效更是人为的规定了一个犯规战术,叫犯规方得利,因为仍可用第二次续击打掉对方的关键球,而且这个规定也与限双的初衷柳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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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7 21: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们,顶楼的问题,是《09》规则之核心,围绕这个问题谈了很多很多,还有没有什么办法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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