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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看新规则 规则,和任何法律文书一样是人编写的,大自国家大法(宪法)小到法规、条例全是人写的;无疑门球规则也是国家门协竞裁委的专家老师们编写;都是自然人不是神,难免有差错。既然颁布实施,要毫不动摇、毫不犹豫地认真贯彻执行,但有不同的想法和意见也应允许发表、讨论;讨论不影响执行,执行不碍讨论,一码归一码另当别论。 闲话扯长了,谈谈新规则。《2009门球规则·裁判法》是一部好的“法规条例”;与国际接轨的前瞻性,国情为本的特色性,不“捆绑”的独立性,是毫无疑义的肯定。诸如场地、器材的改革并放宽,为整顿赛纪赛风而将“妨碍比赛”行为具体化规范,开球时通过一门“限三轮”,成功通过一门后撞击他球的移动有效并局面成立,接触球的“确认”等等,广大门球人都叫好、予以肯定。 但是,唯独对“附则二”有意见,甚至反对。认为逻辑不通、文理不通、法理不通、事理不通。具体剖析: 1、“每场比赛,只允许比赛双方各使用不超过两次双杆球或多杆球。”,‘句号’完了,完整的一句话。它告诉人们,用完两次双(多)杆球后,“从第三次开始”不能用双(多)杆球了。但又展开叙述“从第三次开始”“允许和不允许”怎样使用;形成了矛盾,造成了不必要的混乱和麻烦。 2、第十一条“因犯规行为使球产生的移动。”是无效移动;但在“附则”此条里定“击双杆球犯规”,……,“场上形成的局面有效。”不一致。 3、解读连续击球“结束后续击”一说不符事理。当次的击球行为没有结束,强硬的套入“结束”一链,本来延续的续击行为臆断为“结束后重开始”,弄得削弱了“限双”的力度,失去了实用价值。 重申,发表意见讨论而已,实践中还是要按照国家门协“竞裁委”的“解读”要点传达、贯彻、执行。
(201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