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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说“放弃击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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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30 20: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允许放弃击球”应只存在裁判员呼号后,一旦进入击球,不能言”放弃“,除非采取规则允许的非常手段,自行中止击球。2015规则中,对击球员“申请”放弃的写法,值得商榷,准确的说法应是“申明”或“声明”放弃。“申请”就有批准或同意的问题,可是,规则中根本此说,只有裁判员直接呼下一号即可。另外,门球之苑2016第一期关键老师的文章:放弃包括击球和续击的问题,个人认为,应以规则为准。

点评

老师你说的“一旦进入击球,不能言”放弃”,规则说允许放弃击球。续击丶闪击不是击球?  发表于 2016-1-30 20:29
发表于 2016-1-30 20:27:20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楼主对“申请放弃”用词的批评, 不是“申请”,是“声明”!无须批准,就不要用“申请”。
不赞同不包括续击,因为续击也是击球。如果排除续击,倒是要有补充说明。不说明就不排除。

点评

本人认为用“申请”更为妥贴!因存在裁判认同的因素。  发表于 2016-1-31 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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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 09: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的问题,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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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 11:54:4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是统一了:放弃,包括击球续击不包括闪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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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 08:42: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泰虎 于 2016-2-2 08:45 编辑

第十二条 击球
一 击球
1.击球是指击球员用手臂挥摆球槌,使击球面击打自球的行为。
2.允许放弃击球。
说明:●放弃击球时,击球员申请放弃即可,不需要动作表达。

我觉得用击球员提出放弃即可,比较好。
“申明”或“声明”有点太庄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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