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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洛阳老关 于 2016-1-24 16:24 编辑
新规则重新定义间接移动球的概念,尊重“动能物理传递原理”,解决了由此引发的“鸠占鹊巢”之类的麻烦, 我认为此处修改的很好,新的规定是:
●有效移动的球触及球门或中柱,造成与该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的间接移动为有效移动。
●若已过三门的界外球进场撞击中柱,则撞中柱无效。若与中柱接触,其他有效移动球碰柱造成该球间接移动,则贴柱球得分。
我认为规则已经阐述的很明白了!
可还是有同志做出别样的解释说:贴柱球是否得分,要看是什么球碰了中柱?若是未过三门的球碰柱,则贴柱球移动有效,中柱得分;若已过三门的球碰中柱,则贴柱球移动无效,不得分,理由是过三门的球碰柱即死。
这种解释似乎贴近蛮横,有“指鹿为马”的味道。不错,以前的规则里有过这种规定,但不要忘记,那是以前的规则里也有过这样明确的规定,所以,毫无疑问,只要有明确规定,哪怕是错了,将错就错也遵照执行。现在的规则与以前就不同了,2015规则明确规定的是:“若已过三门的界外球进场与中柱接触,”只要经“其他有效移动球(没有规定过几门的球碰柱,而以前的规则里有明确规定)碰柱造成该(贴柱)球间接移动,则贴柱球得分。这写的还不够清楚吗?
按照规则定义分析,除非已过三门的球碰柱前的移动是无效移动,这种说法才能成立。否则各种条件要素都完全符合得分定义,为什么贴柱球此时、此地就不得分了呢?
如果说“咋规定就咋执行”的话,那也好!可规则里有这样的规定吗?也没有呀。
如果一定这样解释的话,一是规则定义不要这样写,二是既然这样写就加个括号,把已过三门的球除外,加以说明,这比任何人的解读都更有说服力。改写为:
●若已过三门的界外球进场撞击中柱,则撞中柱无效。若与中柱接触,其他有效移动球(已过三门的球除外)碰柱造成该球间接移动,则贴柱球得分。这样表述就没有争议了。
我想,对这种几十年难遇1次的问题,按规则明确的定义执行就是,前后一致,什么争议也不会有。一次特例解读,引发一个争议热点,有什么价值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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