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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球运动应该具备的固有特性
(门球运动理论研究)
门球运动两军对阵、开局轮流上场击球。互相配合,干扰、破坏对方配合,按照逆时针方向依次得分作为判断胜负唯一手段,运行、运作应该有其固有的特性。
细细分析、大致应该有这些内容。
一、开局上场参加对决人员,应该有准确的界定。
1、预备队、留守人员。
即:开局主动放弃进一门的人员。这就是:战场上的预备队;门球运动中常说:一门留球战术的留守人员。
2、开局后的击球人员,均应该属于正式参战人员。
开局进一门、不管出现任何状况,进不了一门,该击球员均是正式参战人员。将其纳入“预备队、留守人员”不妥。这将会扰乱正常比赛秩序。
击球员进一门的失败行动,尝不到失败后的痛苦,往往还会意外的得到收获。
这样会促使击球员产生原谅自己进不了一门的失败行动。
规则应该有利于鼓励击球员高质量技术水平的发挥。对于应有技术水平发挥失常行为,应该享受一定不良的后果。绝不能鼓励出现“渔翁得利”的现象。
二、得分有续击权。
门球比赛是多点、循环得分的机制。
得分、自球不出界,有续击权。
1、老规则进一门出界,不得分,其他进门、出界又都得分。违反了门球运动固有特性。现在2015国际门球竞赛规则改过来了,很好。
2、撞柱得分。
执行满分制、结束继续参加比赛权利,应该。
3、撞柱得分。
执行循环得分机制,应该有续击权、才符合门球运动的固有特性。
①现在执行撞柱得分,将球拿出界外。
打破自球进门不出界,有续击权的固有特性。
②撞柱得分球、拿出界外不好。
下一次轮到击球,要到“开球区”去进一门,不对。
什么是开球区?
开始参加比赛,击球员击球的专用区域才叫做开球区。
就类似像:消防车、急救车等等特殊用途专用车一样。如果没有区分,平时大家都可以任意拉着警报、无视红灯,横冲直闯怎么行!
有明确、规范的行为准则才对。
三、鼓励击球员好的击球行为,依次延伸、可以无特权的发展下去。
1、鼓励击球员进门不出界,有续击权。
进门出界不鼓励、没有续击权。
2、鼓励击球员击打自球去撞击其他球都不出界,有闪击权。
撞击他球,只要自球或是他球有一球出界,都不鼓励、都没有闪击权。
3、被闪击的他球不出界,才有续击权。
说明:现在赋予撞击球后,同时获得闪击权与续击权的双重规定。实践证明是赋予了击球员双重特权,是一种不利、不好的举措。
从门球运动发展趋势来看应该加以改进、变化。
四、击球员的行为、使球产生移动,应该有界内、界外的本质区分。
球的移动留在界内,是属于正常、好的行为。 球的移动出界,应该不属于鼓励、奖励范畴。
现在规则明确规定:进门出界不好;撞击球以后、自他球只要有一球出界也不好;唯独规定闪击球时,被闪击的他球出界、甚至是双出界,则是好球,高级球。这就有点违反击球员的击球行为:大多数相关内容的规定,必须有效控制在场内的规定。
门球运动闪击球允许出界、鼓励出界,如今变成是门球运动中的一项特例。
实践证明:这样做并不好!能否也统一、改过来?
五、统一闪击犯规行为。
击球员撞击球以后,获得闪击权。应该说:闪击权是一项有利于己方获利的特权。在闪击过程中击球员犯规,犯规性质都应该属于闪击过程犯规。
老规则则将闪击过程中的犯规,分为三个不同阶段、区分不同性质,施以不同的处罚。
门球人学习、理解难;裁判员在执裁时,判断、处理难。经常发生一些冲突与纠纷。
实践证明:将闪击过程犯规进行简单的“三合一”,一切麻烦便迎刃而解。何乐而不为!
2015国际门球竞赛规则也做出相应变动,极大的方便了门球人与裁判员。
六、运动中的任何球,都应该有合理、合法的立足之地。
任何球有合理、合法的立足之地:包括场内球与放置好的界外球。
场内球:必须遵照教练员的战术意图准确定位移动。即使是被闪击出界的界外球,也是严格按照教练员的战术意图选点、闪击出界。绝不是随随便便之举,这里面蕴藏着深奥的战略意图与学问。
精心选择停留在一门前的场内球,战术指挥被闪出、放置好的界外球,为什么击球员一个临时申请移开,就应该要被拿开吗?
现在有两点理由。
其一:妨碍所谓的进一门。
试想:两米长的开球区、7.5厘米的球体摆放在球门前任何地方,试图去阻碍7.5厘米的自球进22厘米的球门。大家可以现场做一个实验:无论如何摆放,都一定能够找到进一门有效的多点位置。
这难道能叫:妨碍进一门吗?
充其量这只能叫:妨碍最佳进一门。
在比赛过程中难道不是提倡互相提防、互相设阻吗?这一举动不知错在何处?
其二:界外球进场,相邻的界外球影响击球员击球动作,也可以临时申请移开。
这更是一个笑话。
规则明确规定:击打界外球进场,只是一个简单的击球行为,没有任何权限可谈。为什么又要对于一个没有任何权限的界外球进场,要像设置抬轿子一样的场面,让其隆重进场呢?
如果规则不允许临时移开临近的界外球,被俘、被击打出界的界外球,一定会老老实实的进场。绝轮不到他们摆什么臭架子。
摆谱、摆架子是规则使然。
更有甚者,在关键时刻、那些难缠的公子少爷们被俘、被闪击出界且不说,要他们进场、请他们进场都不听。
明显的不影响击界外球进场,他们却有意要刁难裁判员:首先他们会慢吞吞地瞄、随后会便会吹毛求疵的提出申请临时移开球的请求,再进行适当拖延比赛时间、击球的行为。由此经常会闹出许多不必要的矛盾与纠纷来。
公正、权威的做法:彻底取消无必要、若是非的允许申请临时移开球的规定。
七、正确规范球体的有效移动,不出现任何节外生枝的解释与条文。
门球竞赛规则历次来都有明确的规定。
即有效移动:有效移动是指击球员合法击球(或闪击)使球产生的移动。
现在的问题是:
1、合法击球(闪击)后球的移动应该是有效移动。一个有效移动的球撞击到门、柱,使贴门、柱的球产生间接移动,却是无效移动。(见11规则一书中第20页)
人为这样规定,道理上说不通。
2、据网上转载:2015国际门球竞赛规则修改本中
有:①界外球进场使贴门、柱的球产生移动,属于无效移动。
分析:如果判定界外球进场的移动都属于是无效移动,那么界外球将永远无法进场成为场内球。
界外球进场后又出界,如果判定该球全程移动为无效,那么该又出界的界外球应该被放回原来的击球位置才正确。现在却一律执行被放置在新的出界点的做法,就是承认该界外球的移动是有效移动,只是在有效移动的过程中,又出界罢了。
界外球进场留在界内,他的移动是有效移动无疑,当然包括撞击门柱。界外球进场、留在界内,撞击门柱使贴靠在门柱边的球产生移动,能够说是无效移动吗?
②进一门的球,2015国际门球竞赛规则改过来了,只要进了一门,不管出界与否?得分都有效。
2015国际门球竞赛规则规定:进一门的球撞击门柱,使贴靠在门柱边的球产生移动,也是无效移动的说法,是不严密、有问题的。
仅从以上片面、并不完整的七点说理内容,不难看出门球运动固有的特性应该具备起码的:合理、统一、简便、易行、无内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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