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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这个球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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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4 19:0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萤火虫 于 2014-8-14 19:03 编辑

                         谈  这  个  球  有  效  吗?

     
      天脊山网友最近提出一个案例,大致内容如下:
      3号球同时撞击到5、9号球。先闪击未过三门的9号球准备过三门,结果碰到门柱后、未进门。9号球在碰到门柱移动后、撞击到在一边待闪击的5号球。5号球在移动快出界时,恰巧又碰到压线的4号球,结果将4号球挤出界外,5号球却压在线上。
      问9号球及其引起的5、4号球的移动,有效吗?

      我认为从目前门球竞赛规则的条款中,尚找不到任何一条条款,可以直接解答这个问题。如果是参照、比照现在门球竞赛规则中的相应条款,则可以得出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
      一、9、5、4球的移动均有效。
      9号球的移动是正常、合理的移动,不需要化口舌去论证。
      5、4号球的移动有效,理由是参照门球竞赛规则一书第31页  
                       “三、闪击成功  一节内容中的  说明。"
      说明:闪击成功后,被闪击的球将另一个待闪击的球撞出界,视为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不影响续击权。
      解说:我们是否可以全面这样理解这句话的含义。
      即:(1)、同时撞击到两个球,在闪击一个球时、另一个球处在待闪击状态。
            (2)、在闪击一个球后,未发生任何特殊情况时,则应该继续去闪击另一个球。
            (3)、在闪击一个球时,另一个待闪击的球发生被撞出界,规则认定这是一种完全合理、有效的移动(书中有明确条文规定)
      那么被撞不出界的移动,则是同一种性质的移动,只是移动的结果不同罢了。移动有效才合情合理、才更说得通。因此也应该视为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不影响续击权才最为妥当。
      这样推理、这样去认识、去理解,所以答案一应该是:9、5、4号球的移动均有效。
      二、9号球移动有效,5、4号球移动为无效。
      9号球是正常、合理移动,移动的有效性不必化口舌去论证。
      5、4号球移动为无效,理由是参照门球竞赛规则一书第17页
                      “ 三、犯规上场  一节内容中的  说明。"
      说明:按照有利无利原则,不使被取消比赛资格方及相关球队获利。
      解说:有利无利原则应该是一个总原则。其指导思想是有效遏制比赛中决不提倡的犯规行为。操作原则即是:不使犯规方获利。
      有利无利原则在地掷球竞赛规则中,有全面、详细、可操作的规定与论叙。可惜门球竞赛规则中只有只言片语的提及,找不到全面、祥细、可操作的依据。执行起来只能望洋生叹、难上加难。
      地掷球中的有利无利执行原则即:抛球方只要抛出任何犯规与违例球时,场上所有相关球造成的移动是否有效,则由对方根据有利无利原则,进行定向选择。可以选择所有球移动有效,也可以选择所有球移动均无效。
      根据该案例分析,待闪击的5号球在未被闪击前,完全不应该被移动。既然产生意外、不应该的移动,则应该执行有利无利原则。由对方来进行选择。
      对方只有选择5、4号球移动无效。才对己方有利。
      三、该答案与答案二内容虽然一致,但是理由、依据则不尽相同。
      答案二是放大、超越了门球竞赛规则中局部“有利无利”的原则,引伸出的一个答案,该答案的理由有超越规则授权范围之嫌疑。似不能完全令人口服心服。
      答案三则完全机械地遵照门球竞赛中的有关具体规定内容,有一说一、有二说二。没有依据的不随意编造。
      即:由于5号球未被9号球撞出界,书中没有任何条款可以判定未被撞出界的球移动是有效的,所以应该认定5号球的移动无效。既然5号球的移动是无效移动,那么被5号球连带被挤出界的4号球移动也一定是无效。
     遇到疑难问题、这是一种墨守陈规、最保守、不联想、不创新的思维路线。效果如何?只有天知地知!
      四、另外也可以根据实践中的一些常规做法,从认定5号球的具体属性,试图探讨5号球的移动是有效好呢?还是无效好呢?
      在门球活动、比赛过程中,人们通常比较重视、知晓两种类型的球。
      1、停在场内的界内球(分自球与他球)。
      大家都知道非击球员、任何人都不得触碰界内球。
      击球员也只有按照规则规定,用球槌去击打自球。利用自球去撞击他球。
      2、被撞击的界内球。
      击球员依照门球竞赛规则的相关规定,可以用手捡拾被撞击的界内球进行闪击。
      3、被放置好的界外球(也分自球与他球)。
      大家也都十分明白只有击球员按照规则有关规定,只能用球槌击打自球。界外球的移动、不得撞击球场内任何球(包括被放置好的界外球)。
      其实在门球比赛过程中,还有许许多多不同性质的球,都需要认真界定清楚、需要重视、需要注意、需要正确对待。这样才能够使参赛运动员头脑清醒,充分利用规则赋予的权利、不至于犯一些低级错误。
      比如其他性质不同、类型不同的球有:
      1、未被放置好的界外球。
      虽然未被放置好的界外球,是一个非正规的参赛球。但是他也是比赛过程中的一个过度球。对于击球员来讲,该球也具有一定的限制属性。
      击球员可以视“过度球”为正规球,可以直接用球槌去直接击打未被放置好的界外球。击球员如果要想放置在规定位置上去击打,必须请求裁判员放置,自己决不能用手去拿或用球槌去触碰。
      2、撞柱得分以后、未停留在开球区内的球(包括被击球员拿在手中的球)则是属于自由球。
     自由球参赛运动员任何举动触碰都不犯规。
      3、撞柱得分以后、停留在开球区内等待开球的球。
     则是具有一定特殊属性的球。击球员只能用手拿,不能用球槌拖、拉或触碰。其他球员也不应该去触碰放在开球区内的球。如果触碰后被裁判员看到,裁判员应该向其提出口头批评或警告。
      4、同时被撞击的多个球,闪击一个球时,留在场内待闪击的其他球。
      该类球是一些什么属性的球?在如今的门球竞赛规则中,并没有说清楚、交代清楚。因此自然会引发出一些问题,令门球人、令裁判员处理起来要犯难,会茫然、会不知所措。
      现在看来,有关此内容在以后门球竞赛规则修改中,应该有一些明确内容与章节加以说明与限定,学习、理解、执行起来才会比较顺利。
      门球竞赛规则中只列举了一种情况,即:被闪击的球碰撞出界,才被视为移动有效,视为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不影响续击权。
      遇有此种情况、才能照此办理。如果稍有变化,将如何处置呢?
      比如:
      被闪击的球碰撞未出界呢?应该如何处理?移动是否有效,总应该交代一下吧,便于执行。
      被闪击的球碰撞进了门,进门是否应该算得分?更应该有个交代吧。
      可能还有其他类型、更重要的一些球被遗漏。
      目前对于该案例,5、4号球的移动,到底是移动有效?还是移动无效?很难有人能够有权威性的说清楚,说得能够使人真正心服口服。
      出现类似不伦不类现象,门球人只得学会在门球场上发生判罚分歧,除了及时向裁判员提起申诉以外,最后只能绝对的服从、听从裁判。
      许多现场执裁,出现不管裁判员判罚得对还是错,只有裁判员的判罚才是最正确的!难道特殊案例就没有公正、对错之分吗?
      发生这类现象应该是门球运动法制的缺失、是法律条文的不健全。后人发现这种状况门球人应该有义务、有必要参加讨论,去加以完善、加以改进。
      




点评

烨鹤老师您好!谢谢您的关注。根据书中“一次闪击可以完成两次闪击任务”的条款,我倾向于9、5、4号球的移动均有效的处理意见。  发表于 2014-8-15 13:14
请说明你认为哪一条解答合理?  发表于 2014-8-14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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