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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需要严谨》的补充
十分感谢某某先生的关注与参与,也十分欣赏先生的认真态度和深入研究。
我所提及的关于决定名次的内容不论是09规则里,还是11规则的“裁判法与竞赛手册” 里都有表述。尽管这些内容不在“规则”、“裁判法”的正文里,它毕竟是“规则”、“裁判法”的补充与说明。完全有理由可以说是“规则”、“裁判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最起码可以说是广大门球爱好者的一项游戏规则,而且这些规则是经过国家体育部门编著、审定的,在门球运动的实际活动中,正在为广大球友使用和执行着。我所接触到的各种比赛,对于数支球队胜场数相同时应当采取的决定名次的方法,并不是仅仅“借鉴”,并没有“自定循环赛的计名次方法”,而是在认真地执行11规则里的有关内容。中国有这么多打门球的,不执行统一的游戏规则,东南西北各行其是怎么能行呢。
我想我们不应该把注意力过多的放在此项内容的归属上。是规则?还是裁判法?这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应该更多地探讨这些内容的合理性。体育运动项目多种多样,具体的比赛规则林林总总。但是,在计算成绩,决定名次上却大同小异。“大同”就是都在遵循“先算大分,后算小分”这一原则。可能有人认为“用全阶段净胜分比较也是很有道理的”,在众多的篮球联赛和足球联赛里,都是“先算大分,后算小分”,我国现行的的门球规则里、裁判法里实际上也是在实行“先算大分,后算小分”。只不过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现在问题的要点是:09规则和11规则一再列举的那个例子只说明了:在小组循环赛中,当出现数支球队胜场数相同时,并且又有循环胜负的关系时,应该采用计算球队之间的净胜分来决定名次。这个意见是正确的。但是,大量的、普遍的情况是:当出现数支球队胜场数相同时,球队之间并不存在循环胜负的关系。这种情况下如何决定其名次,这是我们每个门球球友都不可回避的问题,都希望有个更为合理的解决办法和标准。对此,现行的规则也好,裁判法也好,都没有予以妥善解决。两次的门球规则里一再援引的那个例子中,第一次计算的结果是:甲、丁、戊、丙、己5支球队胜场数相同,并且是循环胜负关系;第二次计算的结果是:甲、丙、丁3支球队胜场数相同,并且是循环胜负关系。这样的情况在门球比赛中的出现实在是太少见了。用罕见的来证明普遍的,这是以偏概全,这是一种不严谨。希望我们广大的门球爱好者都能够关心这个问题,集思广益,求得一个更为合理的办法。为营造更为公正合理的门球运动环境贡献我们的才智。
八 公 山 人
201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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