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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规则规定,基本同意“一缕阳光”的观点。
但是对于2023规则(书中第33页):
撞击中柱是指已成功通过三门的球,经有效移动后触及中柱。
至于下属的几点具体规定,是否科学合理?严密?有值得商榷的内容。
1、闪击他球撞柱,在放置他球时,他球与中柱接触,则撞击无效。
本人认为:此说法并不正确。
因为在放置他球时,他球与中柱接触,“一缕阳光”已经分析得非常透彻。大致有两种情况:
(1)放置他球时,他球在中柱与自球之间呈现正接触状态。
闪击结果是:被闪击的他球基本未产生任何有效移动。
我的观点是:此种撞柱现象,完全符合【撞击中柱】规则的规定。即不属于“经有效移动后触及中柱”,所以不应该:得分。他球移动未达到10厘米以上,还应该判:闪击犯规,自球应该拿出界外。
至于“一缕阳光所说的另一种状态:
(2)放置他球时,他球与中柱呈现侧接触状态。
被闪击的最后结果是:他球经有效移动后,不仅“触及中柱”,而且移动能够“超出规则规定的10厘米以上”。
我的观点是:此种现象、放置时触及中柱只是一种表象,并不能否定闪击“移动触及中柱”的实质,否则被闪击的他球也不可能移动距离自球在10厘米以上。
2、若已过三门的界外球进场碰撞中柱,不得分;若该球与中柱接触,其他有效移动的球碰撞中柱,贴柱球得分;若已过三门的球撞击中柱,则该贴柱球不得分。
个人观点是:在此条款的三个“若”中,对于最后一个“若”字条款,本人有异议、有不同看法。
即:已过三门的界外球进场与中柱接触,不能得分。这是界外球进场权限的硬性规定。其他有效移动的球碰撞中柱,规则明文规定:贴柱球得分。难道已过三门的球在撞击中柱的同时,不是也使得【已过三门的贴柱球】同时撞击了吗!
已过三门的界外球进场与中柱接触,不能得分,大家都能理解。其他有效移动的球碰撞中柱,贴柱球得分,大家更能够理解。唯独已过三门的球:不属于其他“有效移动的球”、撞击中柱,该贴柱球不能得分。难以令人信服、苟同。
须知:人触及裸露的电线,在未通电的条件下,人会安然无恙。尤如已过三门的界外球进场触及中柱不能得分一样。但是:只要线路一旦通上了电,人一定是会触电的呀。同样的道理,其他有效移动的球碰撞中柱,贴柱球得分。
说明:在这里“其他”一词、在这里使用,非常不正确!应该修改成【任何】。只要是【任何】属于有效移动的球碰撞中柱,贴柱球即可以得分。
提醒大家参与讨论:放置他球时,他球与中柱接触,是否应该视不同情况,贴切规则条文的规定,进行科学、准确、正确的判罚?
严格进行区分的点:在于他球是否进行【有效移动】?
他球“进行了”有效移动,就应该:得分。他球“没有”进行有效移动,就不应该:得分。
这样才能确保门球竞赛规则【无懈可击】的权威性!——能够【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规则,一定是一个【有懈可击】、【并不完美】的规则。
俗话说得好: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
敢于向权威发起挑战,才是科学进步、社会发展的真正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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