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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则删掉了闪击成功项下的出界、撞柱,只保留了10厘米,不知是为什么这么改?为了简化规则?还是为突出10厘米的“重要性”?有人辩解说,这两条是多余的,是吗?这么多年一直保留,日本(国际)规则现在还保留着,都是多余的?删除此两条后,下列情况怎么判?例:
2球撞击1球后,停在距压线的5球不足10厘米处,用1球闪顶5球,5、1球均出界,但1球距2球不足10厘米。该如何判罚?
有人又辩解说,球出界、撞柱就与10厘米无关了。请问哪里有这样的规定?这完全是靠原规定的“惯性”处理的。
现规则中,有多少急需改的地方不改,偏偏把这两条删掉,不可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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