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帖最后由 诸暨人老骆 于 2014-5-28 06:11 编辑
前几天我发了“把裁判规则称之为裁判法是一个错误”的帖子。之后,得到了网友老师们的关注,特别是烨鹤老师指点之后很受启发,大家都认为门球裁判法不是一个法而是执裁的一种方法,这说明“裁判法”名不符实。从法的含义来讲:《说文解字》对灋的释义为平之如水,廌触不直者去之。说明法具有公平性,正义性和他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法的严肃性不用忽视,法不可随意拿来使用,你想称其为法?那就是法?
原本不是法,也可以成为法?没有立法资格的部门、机构,也可以制定法律?如果这样,我们的法律制度、法律秩序不是乱了套吗?
“裁判法”不符合法律的特征。
“裁判法”不构成法律要件,把实体的条文称之为规则,反把执行程序的条文称之法,从逻辑上也是颠倒的。
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中国门球协会不能制定法律。
现行的“裁判法”名不符实,名称应当更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