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你的观点。
在11规则发表前在官网上有过一场争论,现在一已无法直接查阅了,我有一点记录供参考。
有一点是肯定的,当年,无论争论的那一方没有人认为裁判发是法律概念的“法”,只是一方认为称为“法”不妥,容易引起误解,而另一方认为,按照国人的习惯就可以了,他指的就是裁判方法,不会误解。
还有一点可供参考,就是在11规则第一次宣讲时,已经使用了“裁判方法” 这一名称,后来可能是体育局将考虑到和其他运动的裁判法要一致,最后没有改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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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裁判法”的名字及其和规则的关系
阅读和专研门球规则和裁判法时想到一个问题:规则和裁判法两者什么关系,并列,还是有主次,本来我以为这是不成问题的,当然规则为主,裁判法配合。但是,从两者的名字来看,前者是“规则”,后者是“法”即法律。一般的理解,法律应当高于规则。对此我一直觉得有些问题。 上月下旬,在我的“忆我和张娜秘书长接触的几件事”的帖子 奇卢老师将张娜送给他的一本英文版2003国际门球竞赛规则转送给了我。。。。。”并且附有书的照片。看了书的照片,我有了新的领悟。那本书的书名是《Official Gateball Rules & Guide forReferees 》这就是说,国际门协把我们的裁判法部分命名为“Guide for Referees”是 裁判员指南,或裁判员工作指导。(Referees是多数名词,所以不是“裁判”而是“裁判员”。)不是我们所理解的“法(Law)”。如果在原有名字上修改的话,我以为称之为“裁判方法”比较合适。我以为规则说的都是实质性的,而裁判法说的都是程序性的。两者的关系有如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弄清楚裁判法的法律地位很有用的,制定者规则的人不应当在裁判法里重复规则的内容,因为弄不好就可能和规则产生矛盾。如现在的裁判法里有什么情况下把自球放到界外。也不应当代替规则增加新内容,如“被闪击的球将另一个待闪击的球带出界外。。。。。”。有关内容应当放到规则里。对运动员来说赛场里和裁判争议的时候,大都是实质性的问题,是如何判罚,这时双方只要查规则,引用规则,无需查裁判法。
跟贴选录:
出山虎:粗略读帖,感觉很好,很有道理。同时为楼主的执著精神感动! 向您致敬!愿向您学习!此帖收存了,留待学习用。
林静风闲:的确如楼主所说,我们现在见到的门球“裁判法”,就是门球裁判员的执裁方法,或者说是裁判员工作指南。门球竞赛规则才是门球的法规。
出山虎:同意林静风闲老师的这种说法!
老年青青:多年的“规”与“法”,可能很少有人去分析研究它们之间的关系,你肯动脑,是门球发展需要的人才!
泰虎:楼主和林静风闲老师谈的情况,让我们知道了事情的来龙去脉。认为他们的意见很正确。
DZS39: 支持楼主的提法,裁判法应更名,有些内容应列入规则。
洛阳市老关:支持楼主的提法,裁判法应更名,有些内容应列入规则。楼主老师对裁判法和规则的解读,让我耳目一新,说的很有道理,希望在下次修改时,能够使规则和裁判法更加一致,更加合乎理意.
硒都门球:门球门柱:楼主的观点在理,《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中的“裁判法”一词的确有错。这里的“裁判法”只能是“门球竞赛规则”的具体实施办法,就如同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一样。正确的表述应该是《门球竞赛规则与实施办法》。
移动球:楼主一席话,敲醒懵懂人。我一是知识上的懵懂,即知识水平无法认识;二是思想上的懵懂,即思想上盲从,怎么也没有想到顶级规则会有这样大的问题。真是 楼主一席话,惊醒一批人。
lc23456:几位老师讲得好! 支持。国际门球竞赛规则《Official GateballRules & Guide for Referees 》我们译为《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将 Guide forReferees 译为“裁判法”的确有错。这里指的是“裁判方法”。正确的表述应该是《门球竞赛规则与实施办法》或《门球竞赛规则及实施方法》。 希望下次修改门球规则时加以修正。
Mqsxz:几位老师讲得好! 支持。国际门球竞赛规则《Official GateballRules & Guide for Referees 》我们译为《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将 Guide forReferees 译为“裁判法”的确有错。这里指的是“裁判方法”。正确的表述应该是《门球竞赛规则与实施办法》或《门球竞赛规则及实施方法》。 希望下次修改门球规则时加以修正。
灿烂:非常必要的较真!该拨乱反正了。奇卢:细读过,学习了,谢谢。
见笑了:规则与裁判法在字,词方靣是存在不少病句和错误。通常情况是:搞体育专业的语文成绩是比不上文科搞语言的。是不是今后的定稿请位语文老师一起参加,把一把语句文字关呢?
烨鹤:回 见笑了我想并不是门球界人士语文水平低。如果定规则的人能想到事先看一看已经反映上来的意见(全国之大,肯定有人反映过04规则,及后来的修订等的意见。我就正式寄过打字的文稿,提出意见),然后作出讨论稿,公开征求意见,再研究,再做出正式决定,同时对比较集中的各种意见(采纳的,不采纳的)作出答复,就不会有这样多意见了,至少像限双的规定的文字表达不会像目前这样难懂。非不能也,是不为也。
泰虎: 我想规则和裁判法的编者,其意也可能不认为裁判法是法律法规,也认为是方法。比如:论坛上热议的《垂点瞄准法》,还有什么,槌边瞄准法等等,大家都不会理解成什么法律法规,而是方法。但是,我认为,作为裁判法而言,人们就可能把他看成是“法律法规”了。因此我十分赞同楼主的意见。还是别让人误解为好。
烨鹤:回泰虎规则和裁判法的编者不至于认为裁判法是“法 ”。但是其地位在他们心中是模糊的。如我在文中所说,制定规则的人不应当在裁判法里重复规则的内容,因为弄不好就可能和规则产生矛盾。如现在的裁判法里有什么情况下把自球放到界外。也不应当代替规则增加新内容,如“被闪击的球将另一个待闪击的球带出界如何处理等等。
泰虎: 你举的此例,不能说是代替规则,而是根据规则的精神进行细化,是指导裁判员怎么处理。(闪击的球是有效的移动,碰撞了场内球是有效的,所以相当于闪出两个球对待,但是,续击权不受影响是对的。 可能是谬误,请斧正。
军旗:草民当中有高人,楼主既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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