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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用不同的方法去解决不同质的问题

热度 10已有 338 次阅读2010-12-30 09:34 |

 

用不同的方法去解决不同质的问题

09规则第八条:“末列入本场比赛击球顺序名单者”上场打球为犯规。就在今年的“雨花功德杯”门球赛预赛时,学院门球队,让我们一场地裁判组长小高上场打球,但击球顺序表上没填写小高的名字。当比赛开始我发现之后, 我上前令该队队长将记分登记表上,写上小高的名字后,使比赛继续进行着。我是裁判长,为什么不责令判罚以12:0取消学院队比赛资格呢?

1、小高上场参赛,符合组委会“运动员在本届比赛中不得参加两个队打球的要求”。小高的单位曾要求他打球,但他没有答应。也符合“各单位可以互相借人”的规定。此外还符合组委会规定的“裁判人员也可以打球”的规定。

2、 他是我们的裁判员,他没有参加别的球队打球,具备本次参赛资格,这点我们很清楚,在他补办齐手续后,同意他参加比赛,等待比赛结束之后,再对他进行批评教育。

3、我们常说,比赛双方都没意见的裁判,就是好裁判。我认为按照我的办法处理的结果,可以做到各方都没意见。我觉得当裁判处理问题时,要按照当时情况“用具体的方法去解决具体的问题” ,这是辩证法的活的灵魂。就是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去解决不同质的问题。不可以离开规则,也不可以机械地去执行规则 。我的认识愿与同仁们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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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1 个评论)

回复 新乡快乐人 2010-12-30 19:50
有道理,只要对方不提意见,表示同意友好。解决球队乏人问题是当前的实际问题。平时比赛实质上还是以康乐为主的,不可过分苛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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