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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与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间接性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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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4 12:5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议论“与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间接性移动


    2011规则把与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间接性移动归入无效移动,并在说明部分把 “击球员身体、球槌及有效移动的球触及球门或中柱,造成与该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的移动都规定为间接性移动,应该将被移动的静止球恢复原位。
    哪么有效移动的球触及球门或中柱,造成与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的移动是无效移动,应该被恢复原位吗?       
    我们知道,在我们有效击球后,球被赋予一定的动量和能量,开始作“自主”的运动。球的运动是在草皮、球门和中柱等这些规定的场地设施间运动的。这些场地设施包括比赛用球都是得到赛会认可,也是比赛双方认可的。击出的自球,碰撞他球或其它场地设施时,只遵守动量分解、守恒和能量转移、守恒等物理规律。因而,自球的自主运动,包括随后连锁引发自(他)球的一系列的运动和结果,都是合理和合规律的。
      所以,你不能说,自球碰撞门柱,引发贴柱他球的移动,是无效的移动。同样你不能说,自球碰撞中心柱,引发的贴柱他球的移动,是无效的移动。无论是“撞击”还是“闪击”,都应是在有效击打自球后,自球在比赛场地上“自主”触撞“草皮”,“他球”、“门柱”、“中柱”的过程,这是一个连锁引发的、一系列的碰撞和移动现象。只有在自球和他球都静止后,撞击(闪击)过程才能算结束。在这里我们要再次强调,“撞击”和“闪击”,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而不只仅是一个开始或一个结果。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地理解撞击(闪击)。
      当然,如果在比赛中,用其它的物体,如有人用“脚”挡球,干扰破坏了球的自主运动。则应视为犯规,并按犯规规定处置相关的人或球。因为“脚”不同于“门柱”,它不是规定的场地设施。这时球的移动才真正是“无效移动”。
   

发表于 2014-2-25 09:25: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14-2-25 09:28 编辑

支持楼主的观点。
有效移动的球引起贴柱其他球的移动为无效移动的规定,純是画蛇添足,自找麻烦。
1,老规则里没有这一条,也没有发现有人利用球引起的间接移动不当获利。比赛顺当进行,没有人提出过问题。
2,有此规定后增加了裁判很多工作量:a,记住贴门柱球的原位,(特别是是否压门线,有没有过门的可能,)b,两球相碰时还要判别自球先碰柱还是先碰球,c,
处理球的复位,
3,增加比赛的中断,增加裁判员用时。
4,会出现无效球的原位被有效球所占时的根本无法处理的局面。
5,有效球无效球相碰后的自球的处理原则本来就有很勉强,《
如何理解一个有效移动的球被一个无效移动的球碰撞? 》而新规定大大增加了这种相碰的机会。


点评

看来规则不仅有遗漏不全的地方,而且有错失不当之处。希望重新修规时能有所改善。  发表于 2014-2-25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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