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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8 20: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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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萤火虫 于 2013-11-28 20:30 编辑
我的观点是:
有规定,就应该按照规定办。违反规定就应该算犯规。(门球竞赛规则规定:要穿平底运动鞋)规定即使“不合理”,在未修改前,仍然应该按照规定办;只有修改后,才能按照修改以后的新规定办。
否则:拖鞋穿袜闪击允许,赤脚上阵方便是否允许?上场统一服装,打球怕热,脱掉服装造成服装不统一是否可以?极端案例、难道服装脱到什么程度都可以吗?
……等等,只要不执行规定可以开个口子,那么以后的是非曲直就很难掌握了。
如果考虑人性化,就应该充分考虑这类实情,在制定闪击政策时,允许手指(或手)扶着地的他球进行闪击。规则应该尽量简化、方便实施,不人为的给运动员为难、不给裁判员为难,这才是真正、可行的人性化措施。不执行规定的人性化、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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