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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里的一场球赛,教育队(持红球)对司法队(持白球),比赛开始,双方教练戴着教练员标志站在二门一号位方向的限制线外,裁判员喊1号,红方教练未做声,1号队员去进一门未成功。
裁判喊2号,白方教练喊:进一门再进二门,2号球进了一门,但未进了二门,球落三角附近。
裁判喊3号,接着,1号队员喊放弃,3号队员做了放弃动作。
裁判掏出红牌举向前方,同时喊:红队违规,警告一次。
红队教练说:请问裁判,红队怎么违规?
裁判说:非佩戴教练员标志的人指挥,违规。
红队教练说:1号队员是我指定本队的代行指挥,这是规则规定的,不违规。
裁判说:代行指挥的规定是错误的,它既没有说清如何指定?如何告知裁判?如何填写在门球登记表上?佩戴何标志?这些都没有,裁判怎么知道谁是代行指挥?
红方教练说:那是规则的事,与我无关,我执行规则没有错。
裁判说:执行规则要认真分析规定的错与对,执行规则中的错误规定就是错。
对此我怀疑:代行指挥的规定当真是错的?如果执行了要把账算在执行者身上吗?恳请哪位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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