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快乐利鼠 于 2013-8-5 23:39 编辑
全国门球竞赛仲裁条例
第一条 仲裁委员会是本次竞赛的仲裁机构,在组委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它的任务是复审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则、竞赛规程中发生的纠纷,审核运动员资格,统计体育道德风尚奖选票,保证竞赛规则、竞赛规程的正确执行。 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按规则、规程规定应由执行裁判、裁判长(总裁判、裁判组)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 与竞赛无直接关系的违犯纪律、寻衅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由组织委员会同有关方面处理。 第三条 本仲裁委员会由3人组成。 第四条 在比赛过程中,裁判员所做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运动员在场上必须服从裁判的判决,不得提出异议。如因纠缠致使比赛中断5分钟的,即为罢赛。对裁判员的判决持有异议,可在该场比赛结束后30分钟以内由领队向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诉,同时交纳申诉金800元人民币。仲裁委员会根据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仲裁委员会条例》进行处理,30分钟内给予答复。如申诉有效,即退申诉金。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以及当场执行裁判、裁判组的书面报告,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仲裁委员会对申诉所作的决定为最终裁决,并立即生效,所作决定应报大会组委会备案。 第六条 运动员、教练员、领队违犯竞赛规则、规程,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定有效后,仍无理纠缠的,应加重处罚。仲裁委员会根据其错误轻重程度,可给予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停止比赛或取消该次比赛资格的处分。 第七条 裁判员在执行裁判任务过程中,有突出良好表现的,仲裁委员会可写出书面报告,报主办单位或国家体育总局给予表扬;对有错误的,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其错误程度,停止该裁判员若干场比赛或该次比赛的裁判资格,并可建议有关体育局和运动协会给予降低或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的处分。情节恶劣的,可建议所属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是临时机构,比赛期间执行任务,比赛结束后自行撤销。
全国门球竞赛裁判员纪律要求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门球协会举办的各类全国性门球比赛赛风赛纪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门球比赛公正、公平顺利举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裁判员要自觉执行《门球裁判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格遵循严肃、认真、公正、准确的原则,保证门球竞赛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裁判员报到后,应主动及时了解比赛有关情况,认真对待考试,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参加裁判学习,熟练掌握比赛规程和竞赛规则等有关竞赛文件,自觉接受裁判委员会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裁判法,遵守比赛时间,服从分工安排,全身心地投入工作。 第四条 要注意树立门球裁判员的良好形象,时刻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全体裁判员报到至离会期间去赛区不得酗酒,除大会统一安排不得饮酒,不得参与赌博等非法活动,不得接受宴请和礼物馈赠,按时作息,严禁在赛(会)场吸烟,按规定着大会服装。 第五条 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秩序,不得向运动队透露对比赛争议事宜的处理情况,不得将未做出最终裁决的情况向外界透露,更不允许对比赛纠纷的处理结果提出质疑和指责。尊重观众、尊重运动员、尊重工作人员,不得与运动员、观众和其它工作人员发生争吵。裁判员之间要相互尊重,不得背后互相指责,更不得发生争执。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和中国门球协会对裁判员的工作表现实行管理及监督。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给大会和裁判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予以相应的处罚,处罚类别为: (一)停止赛区裁判工作; (二)由中国门球协会通报批评; (三)停止两年裁判工作; (四)报请国家体育总局取消裁判资格。
全国门球竞赛运动员纪律要求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国门球协会举办的各类全国性门球比赛顺利进行,规范参赛运动员的行为,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认真遵守运动员守则,组织纪律观念强,比赛作风端正,勇于进取,顽强拼搏,胜不骄,败不馁。在比赛中认真执行门球竞赛规则、竞赛规程及大会有关规定。 第三条 尊重裁判及工作人员、尊重对手、尊重观众、尊重队友,准时参加比赛。如对裁判工作有异议,可按照仲裁委员会条例有关规定提出申述,并无条件服从仲裁结果,不得以消极行为参加比赛或罢赛。 第四条 参加比赛着装整齐,精神饱满,遵守秩序;遵守社会公德,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除组委会统一安排的迎送活动外,不得在比赛期间饮用含酒精饮料,不得在赛场吸烟,严禁在赛区聚众赌博、寻衅闹事、打架斗殴、弄虚作假和贿赂裁判员。 第五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组委会有权给予警告、并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暂停比赛、劝离赛场、直至取消比赛资格、比赛成绩。如出现资格或兴奋剂问题,直接取消全队成绩,并全国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请中国门球协会给予禁赛的处分。
全国门球竞赛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
为激励和表彰各代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在全国门球竞赛活动中公正竞赛,恪守体育道德的精神,做到赛出风格,赛出水平,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一)评选项目:中国门球协会主办的各类门球比赛。 (二)评选对象:参加门球比赛的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 二、评选条件 (一)认真遵守和执行门球竞赛规程、规则以及有关规定。 (二)树立正确的参赛观,自觉维护公正竞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运动队的教育和管理,赛风赛纪良好。 (三)运动员认真遵守各项规定,组织纪律观念强,比赛作风端正,胜不骄,败不馁,体现出新时期良好的体育道德风尚。 (四)裁判员能够认真遵守赛区的各项规定,执行裁判工作时模范地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不徇私舞弊,不搞不正之风。 (五)遵守社会公德、讲文明、讲礼貌、爱护公物、勇于向不良行为做斗争,不在赛场吸烟。 (六)在比赛期间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取消代表运动队的评选资格: (1)不按时参加组委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2)被认定消极比赛、打假球、打默契球、无故弃权或有意串通改变了比赛胜负、名次等。 (3)在比赛进行中不服裁判判罚,经解答后仍继续纠缠,致使比赛中断3分钟以上的; (4)围攻裁判员,用不文明的语言污辱、威胁裁判员,扰乱比赛秩序; (5)不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要求申诉、抗议、纠缠裁判员; (6)同场比赛3次以上被裁判员判罚妨碍比赛; (7)发生特殊或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对于表现突出、事迹感人的运动员,组委会将授予“精神文明荣誉运动员”奖。 三、评选办法 (一)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的评选工作由组委会竞赛处负责,结合宣传教育工作,设立评选工作机构,由专人负责。评选方式由各参赛队、裁判组提名,根据实际情况,推选具备条件的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经评选机构汇总审核,报组委会审定。 四、评选名额 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的评选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的规定,由组委会根据参赛规模和具体情况确定评选名额。运动队的评选比例原则上为5:1;运动员名额比例原则上为10:1;裁判员名额比例原则上为10:1。 五、奖励 (一)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队,授予锦旗或牌匾; (二)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员、裁判员,授予奖状或奖品; (三)获得精神文明荣誉运动员奖的,授予奖状和奖品。 六、评选活动注意事项 (一)组委会在评选工作中要加强宣传教育,将评选活动与平时教育管理结合起来,防止单纯任务观点,不搞形式主义。 (二)评选工作重点是运动队,促使各方面领导在抓好训练、比赛的同时,重视抓好运动队的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三)评选工作要注意赛场表现和平时表现相结合,运动技术水平和赛场作风相结合,要有利于运动队之间、运动员之间的团结,促进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四)各参赛队填写《体育道德风尚奖推荐表》,由领队签名后于比赛结束前1天交组委会办公室,超规定推荐无效,逾期视为弃权。 (五)评选结果原则上在比赛最后1天比赛结束后揭晓,不要提前或推后。
组 织 委 员 会
名誉主任: 冀运希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主任 赵化娟 中国门球协会主席 刘凤山 天津市体育局党委书记、局长 尚斌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区长 主 任: 张 怡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副主任 黄维勉 天津市体育局副局长 刘克强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 主 任: 古 桥 国家体育总局社体中心业务五部主任、 中国门球协会秘书长 王路华 天津市体育局训竞处处长 马宝起 天津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主任 张基建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张者玉 天津市东丽区体育局局长 李光华 天津市海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委会主任 秘 书 长:古 桥(兼) 委 员:高国香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杨国一 天津市东丽区体育局副局长 刘砚海 天津市东丽区新闻中心副主任 李 波 天津市东丽区卫生局副调研员 刘宪田 公安东丽分局副局长 雷书勋 交警东丽支队副支队长 张国林 天津市海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委会副主任 张 毅 天津市门球协会秘书长 庄玉标 天津市东丽区门球协会常务主席、 兼秘书长 李丹丹 总裁判长
大 会 办 事 机 构
办 公 室 主 任:张者玉 副主任:陈晓芸 刘 勇 柴寿未 成 员:刘 涛 刘 爽等
接待服务部 主 任:高国香 副主任:王传锋 成 员:邢维娟 孙凤茹等
竞 赛 部 主 任:杨国一 副主任:郑振芳 李丹丹 成 员:阎天琦 张建华等
后勤保障部 主 任:杨国一(兼) 副主任:孙凤鸣 侯广洲 成 员:韩 鹏 李春龙 王祯阳等
仲裁委员会 主 任:古 桥 副 主 任:庄玉标(天 津) 穆相成(北 京) 裁判委员会 总裁判长: 李丹丹(河 南 国际级 女) 副总裁判长:王秉容(天 津 国际级 女) 于长明(辽 宁 国家级) 裁判组长: 殷亚娟(河 北 国家级 女) 申占锁(河 北 国家级) 刘菊花(山 西 国家级 女) 杨 跃(黑龙江 国际级 女) 任 波(黑龙江 国家级) 吴 洋(江 苏 国家级) 赵宗祥(山 东 国家级) 段金串(陕 西 国家级 女) 张梦梓(大 连 国家级 女) 尹光平(中石化 国家级)
裁 判 员: 张广利(天津) 金 玲(天津、女) 徐文兰(天津、女) 邢淑芬(天津、女) 高美华(天津、女) 王建英(天津、女) 王桂玲(天津、女) 罗序君(天津) 郭亚宽(天津) 李梓晶(天津、女) 黄建敏(宁波) 唐鸾凤(湖南、女) 邱 斌(江苏) 沈如珍(山东、女) 季 芳(江苏、女) 陈朝松(重庆) 高燕军(江苏) 吕梅芳(江苏、女) 勾秀艳(河北、女) 赵文博(河北、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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